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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

  • 發佈時間:2014-12-17 07:31:5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程渭山

  浙江省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經歷了自發探索試點(上世紀90年代初到末期)、引導鼓勵開展(2000至2004年)、穩步有序開展(2005至2013年)、全面部署推進(2014年初全省農村工作會議將其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任務作出全面推進的部署)的過程。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有9523個村社(約佔總村社數32%)完成改革,累計量化集體經營性資産581.4億元,界定股東1365.3萬人。

  浙委發〔2014〕7號《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到2015年底完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為此,筆者對浙江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問題作了專題調研。

  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步成效

  (一)強化了農民集體財産權利保障,推動了農民經濟人身份與社會人身份的分離。改革堅持集體所有制不變,以合作制為基石、引入股份制,將集體資産(不包括農民依法佔有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折股確權到人,實行按人表決、按股分配“股份合作制”,賦予了農民更加清晰而有保障的集體財産權利。從資産量化範圍看,資源性與公益性資産普遍不作量化,一般按經營性凈資産量化折股。從股種設置類型看,集體股普遍不再設置,一般以人口股為主、農齡股為輔,按人配股、按戶發證;人口股具有表決權和分紅權,其他股種只有分紅權。從股權管理方式看,一般實行靜態管理“生不增、死不減、可繼承”,少數實行動態管理。從股權權能搞活看,實行靜態管理的村社,經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允許在社內流轉。

  (二)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推動了産權政策性配置與市場化配置的耦合。改革堅持化解歷史形成矛盾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相並舉。一是折股確權“初次配置”注重公平,體現寬接收、廣覆蓋,各地針對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的有關利益訴求,實行差別化的普惠式配股政策,化解了村社長期積累的一大批矛盾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並防止了新的類似矛盾發生。二是流轉交易追求效率,創造條件發揮市場在資源“二次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公開公正透明流轉交易,防範集體資産流失。三是在集體經營管理班子的監督激勵機制建設上有了新探索。如杭州市江幹區在全省率先推出了“獨立董事”制度;杭州市拱墅區探索了股份經濟合作社在職班子成員“職務股”制度等。

  (三)創新了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推動了集體封閉型經濟向開放型經濟的提升。一是增強了發展集體經濟的內生動力。在傳統集體産權治理結構下,社員與集體利益聯結較為鬆散,改革後,在農民與集體之間形成了按股分配的利益聯結機制,農民對收益分配的意識強化,對村社幹部帶領發展集體經濟形成倒逼壓力,進而增強村社管理和發展經濟的幹群合力與內生動力。二是拓寬了發展集體經濟的有效路子。一方面,採用項目股份制的方式面向股東、社會及其他經濟組織等多主體籌措項目建設資金,提升了集體“三資”開發利用廣度和深度。另一方面,集體經濟開始走出社區尋找開發項目,或是由股份經濟合作社抱團開發、或是參股到其他市場主體中進行投資經營。

  (四)消解了城鄉一體發展體制束縛,推動了新型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的協同共進。改革賦予農民更加清晰的集體資産股權,一是有利於促進城鎮化和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在農村社區轉為城市社區的地方,原社區性集體經濟在城市土壤中的發展空間得以有效開闢,為農民真正融入城市提供了持續穩定的財産性收入來源;在農村社區,股權成為農民的“活存摺”,確立了“權跟人走”的制度,破解農民進城“人戶分離”問題。二是有利於促進新農村建設和鄉村人口集聚。通過改革化解了因村社之間實力強弱和貧富差距而導致“並村不並心”的難題,因村制宜採取股份合作制方式進行合併重組,實現了資産融合、農民融合。三是有利於促進農業現代化和適度規模經營。

  當前存在的主要不足

  從調研中有關部門和基層反映看,當前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不足或挑戰。

  (一)在有關問題看法上有爭論,認識尚需統一。一是針對股份合作制改革全覆蓋的要求,部分基層幹部認為遠離城鎮的經濟薄弱村或空殼村改革後的股份無實際價值。這種看法注重股份分紅功能,忽視了其在固化集體財産關係上的長遠意義。二是針對集體資産量化的範圍,一些基層幹部覺得應對全部集體資産進行徹底量化。這種看法,沒有認識到公益性資産、資源性資産難以貨幣計量的客觀現實,沒有看到股份在收益分配中已涵蓋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部資産産生收益的實際。三是針對股權靜態管理的政策要求,少數人認為要尊重傳統習慣,對未撤村建居的村社實行動態管理。這種思維,沿襲了早先農村土地承包中“生增死減”的慣性,忽視了“權跟人(戶)走”的改革取向和基本立場。四是針對深化改革的方向,個別人要求把股份經濟合作社完全改造為獨立的純粹市場主體。這種觀點,誤把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同於一般公司企業,忽視了其政治功能。

  (二)在配套政策支撐上不到位,瓶頸亟待突破。一是因歷史和政策原因,未完全為集體資産依法頒發土地證與房産證,影響了資産權屬的法律效力,削弱了集體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在稅收政策上視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公司企業,稅收負擔大為加重。三是金融機構以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為由,不認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予其信貸。

  (三)在改革深化提升上受制約,機制有待創新。一是股權流轉受制約。儘管允許股權在社內流轉、部分地區向社外流轉放開,但其主要功能仍被視作分配的依據,從而導致股權在現實中難以流轉起來。二是經營機制搞活受制約。農民對經營風險存在強烈的回避心理,發展活力不足;董事會成員等經營管理者一般只能拿到由上級政府核定的工資薪酬,缺乏開拓創新的物質利益激勵。三是經營人才素質受制約。董事會成員大都是原村社班子人員,經營能力普遍偏低。四是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平臺建設滯後。

  (四)在發展集體經濟上壓力大,扶持急需加強。一是發展空間小。在城郊地區,受規劃管控的部分村社在城鎮規劃上無項目安排,不符合規劃的物業卻需拆除,改造提升難;村級留用地政策在縣級層面未有效實施,已實施的地方指標少、落實難,辦理手續時間跨度長;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山區,則普遍缺乏興建物業項目的區位優勢。二是社會負擔重。在“撤村建居”社區,公共財政未能及時均等覆蓋,公共服務方面的開支佔股份經濟合作社總支出的比重較大,且在轉為城市社區過程中原村社公益性資産的移交處置缺少補償。三是分配要求高。原社員變股東後,分配意識不斷強化乃至膨脹;部分村社幹部為“凝聚”人氣和在換屆中能繼續當選,存在實施超收益分配或無收益分配的衝動。

  需要重點把握好的幾個問題

  從調研的情況看,做好下一步農村集體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堅持黨政主導,進一步加大行政推動和政策扶持力度

  調研中,我們感到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是單靠村經濟合作社能自我實施的,更需要黨政主導。通過調研,我們認為黨委、政府要把股份合作制改革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工作來抓,要加快為集體所有土地與房屋等資産確權頒證;加快完善股份經濟合作社工商登記辦法;加大稅費減免力度;加快公共財政均等覆蓋農村社區進程;全面實施和優化村級留用地政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讓農民獲得更多財産性收入;推動金融機構轉變觀念,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給予信貸支援和利率優惠。

  (二)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充分依靠群眾,切實找準最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平衡點和公約數

  政府要從綜合解決現實農村矛盾糾紛和保護最廣大農民長遠利益的高度,依靠群眾找準群眾利益平衡點和社會和諧公約數。在資産量化上,清産核資結果及折股計值資産公開公示,群眾有需要的,可進行評估;在股種設置上,重在簡便易行,推動權跟人走,允許個別村社多樣化、多元化設置;在股權配置上,重在公平公正,目前倡導的“廣覆蓋、寬接受”,“複雜問題程式化、程式問題民主化、民主問題公開化”等做法,可作為妥善處理特殊群體和歷史遺留問題、促進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的有傚法子。

  (三)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審慎穩妥操盤,分步有序有效搞活股權權能

  調研發現,當下農民群眾對集體資産股權流轉、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無論是經濟發達村社還是薄弱村社,股東普遍不願、不敢流出股權。為此,當前首要的任務是要引導目前實行動態管理的股權向靜態管理轉變,這是賦權活權的基本前提,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研究制定股權流轉、抵押機制,在現階段股權的流轉、抵押須經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在股權流轉上,對城市化和公司化治理水準較高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允許各類股權在社內外流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流轉給社內股東;對完全農村地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口股流轉一般以社內為主,審慎向社外流轉。在股權抵押融資上,主要是那些擁有可觀、穩定、可持續分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可用股份分紅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適應城鄉一體發展要求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四)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加強管理服務,加快構建農村綜合性産權流轉交易體系

  加快建設縣、鄉兩級聯通一體的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在流轉交易內容設置上,將依法可交易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住房財産權、集體經濟股權和其他依法可交易的農村産權等納入統一流轉交易平臺。在流轉交易制度建設上,按流轉交易品種制訂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操作流程規則及相應服務指南,加快培育發展農村資産評估仲介服務組織,同步跟進流轉交易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

  (五)深化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堅持分類推進,牢牢把握底線思維和市場取向的原則與方向

  把握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歷史要求,對改革後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做好改革深化的文章。第一類,高度城鎮化區域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可逐步探索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應治理模式轉型,走向現代企業;個別資産量極少的經民主決策和上級批准,也可終止解散。第二類,即將城鎮化區域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根據撤村建居和公共服務均等覆蓋的進程,有序推進“政社分離”,待完全城鎮化後走第一類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路子。第三類,將長期處於農村地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要牢牢堅持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底線,重在創新和完善經營治理機制,多措並舉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讓農民得實惠。

  (六)深化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加強立法工作,及早謀劃和修訂出臺《浙江省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條例》

  修訂立法要重點解決好四個問題。一是擴展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性質地位。在確認集體經濟組織定位不變的前提下,使之不僅適用於農村地區雙層經營體制下的基本經營制度,也適用於轉變為城鎮地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需要。二是創新組織治理方式。體現合作制與股份制相結合的特點,明確股東資格、股東權利義務關係和組織治理機制。三是創新規定股權流轉、抵押、繼承、擔保等,理清股權的內涵、推動“三權分離”,做到“一權”的流轉不影響另外“兩權”的享有。四是健全完善集體資産和財務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現代農村集體資産與財務管理體系。

  (作者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浙江省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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