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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萬億農村集體資産改革開閘 農民財産權利擴大

  • 發佈時間:2014-12-16 07:12:2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雯  責任編輯:張少雷

  我國農村集體産權改革又進一步,這場涉及2.4萬億賬面資産、55.3億畝農用地和3.1億畝集體建設用地的龐大改革,正在2015年到來之前宏觀佈局、審慎落子。

  改革的目的在於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明晰産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産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但現階段,農村集體産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也比較突出。

  這是一項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為此,記者前往已進行了5年農村集體産權改革試點的安徽省,看一看地方面對的實際困難以及總結的經驗得失。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12月9日至1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總結2014年經濟工作,提出2015年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會議要求繼續夯實農業穩定發展的基礎,堅定不移加快農業發展方式,深化農村各項改革,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完善職業培訓教育。

  通過股權設置的農村集體産權改革,使農民獲得集體資産升值收益,正是增加農民收入的合理性途徑之一。記者了解到,農村集體産權改革將成為明年農村經濟改革工作重要議題。

  但記者調研發現,對如何落實1982年《憲法》中所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概念,地方政府在操作層面上多有“糾結”。明確真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改革過程中的首要任務。

  宏大改革審慎落子

  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集體資産折股量化到人,變農民共同共有的産權制度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産權制度,使農民按份享受集體資産收益的一項農村經濟制度創新。我國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沿著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既定方向,關於農村集體産權的宏大改革全面啟動,試點先行。

  12月1日,農業部會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組部等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下發了《關於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的批復》,全國34個縣市名列其中。與此前第一批24個縣市承擔的首批試驗任務相比,此次試驗增加了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新內容。

  農業部經管司司長張紅宇此前撰文指出,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範圍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全部資産,包括各類流動資産、農業資産、長期資産、固定資産,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和灘塗等資源性資産。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主要的資産,應當納入改革的範圍,惟其如此,才是完整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

  從廣東、浙江、北京等多地試點農村集體産權改革多年的經驗來看,農地流轉、宅基地改革、集體建設土地改革等是農村集體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包含這“三塊地”改革在內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則是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成立以來共召開7次會議。9月29日下午,深改組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12月2日,深改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七次會議,三份文件,針對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高層決策可謂密集。

  習近平強調,搞好這項改革,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試點過程中,要防止侵吞農民利益,試點各項工作應嚴格限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梳理關於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頂層設計鏈條,不難發現中央的清晰邏輯:試點先行、審慎推開、壯大集體經濟、利及農民。

  作為明年農村改革工作的重要議題之一,記者了解到,農村集體産權改革試點將著重試點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以及繼承權等數項任務。

  “農村集體産權改革怎麼改、股權怎麼設置的問題,必然落腳到怎麼讓廣大農民受益、增收的問題。”安徽省農委副主任陳衛東告訴記者,“所以最終問題的關鍵將是探尋集體經濟比較好的發展和實現形式”。

  “尋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82年 《憲法》裏。

  1982年 《憲法》第8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産合作社和其他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1993年《憲法》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1999年《憲法》則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像現在,鄉政府對應的是過去的人民公社,村委會對應的是生産大隊,村民小組對應的是的生産隊。”陳衛東告訴記者,“可實際上按照《憲法》規定,應該還存在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管理村集體資産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這麼一個組織實際上在實踐中是不存在的,定義很模糊,導致很多地方是村委代行。而集體經濟組織是經濟組織,村委是一個自治組織、準行政組織,在很多農村,村民的數量多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數量。”

  並且在操作層面上,更複雜麻煩的還有從“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延續而來的農村集體所有制關係,使得農村集體資産在組、村、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中都有分佈。

  在過去多年間,農村集體資産被投向多以高污染、高能耗為主要特徵的鄉鎮企業,但在市場化和城鎮化的雙重擠壓之下,一度各地開花的鄉鎮企業日漸式微。這在造成農村集體資産縮水的同時,也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性擺在了人們的面前。

  “現在集體資産在不斷發展和壯大,由於缺少農村集體經濟主體,在處置、收益和日常分配中,‘集體資産’容易異化為‘幹部資産’,小官巨貪現象頻出。”陳衛東説,“對集體資産增長尤為迅猛的 ‘城中村’、‘園中村’、‘城郊村’,亟須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運作規範、管理高效’的原則推進改革”。

  記者在多地基層政府採訪中發現,集體資産投資興辦的企業中,決策者往往都是對企業管理運營不太專業的村幹部和村民股民代表,在選擇産業類型和投資項目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鄉鎮企業垮掉之後,則導致了本村集體資産的流失和浪費。

  “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目的是為了使農民收益、增加財産性收入,這就使農村集體資産升值、保值工作的重要性凸顯。”陳衛東認為,因此“‘尋找’真正的集體經濟組織,不但是改革任務操作和理論層面的需求,更是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失、降低集體資産流失風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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