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5月10日 星期五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

  • 發佈時間:2014-10-10 07:31:3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劉暢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推動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建立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産、資源管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資産運營管理水準,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但在實踐中,針對如何通過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發展集體經濟這一議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亟待從政策和操作等層面作出思考和探索。

  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實際上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一種結合,它是在對農村集體資産量化到成員的基礎上,以資産聯合為主、勞動聯合為輔的生産組織形式。現階段,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實施過程中面臨一系列困境,主要表現為:政策關注度不夠,之前的改革主要是在城市或快速城鎮化的農村地區進行,而這些地區與集體經濟廣泛存在的農村地區存在顯著差異,如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不考慮這些地區的特殊性,那麼這種改革就很難在全國範圍內順利推進。股權開放度不夠,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的股權都是封閉的,僅僅限制在特定的村落或鄉鎮,這與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相悖,必然導致農村集體經濟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負擔過重,農村集體經濟不僅承擔著經營性職能,而且承擔著居民的社會保障甚至社會福利功能,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壓縮了企業的發展空間。

  為了走出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所面臨的困境,筆者認為應該從政策和操作兩個層面設計相應路徑:

  政策法律層面。應當從法律上明確農村股份合作組織的地位,通過立法賦予農村股份合作組織的法人地位,修改現行《農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專門的章節對農村股份合作組織進行規範,使其能夠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有效運作。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特殊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案,特別是在財稅徵收方面實行一定的優惠措施,比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稅收減免優惠,對於農民的股利分紅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集體經濟的經營性收入,則按照普通服務業的較低稅率進行徵收。根據不同的合作社形式出臺不同的工商登記方式。

  實踐操作層面。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後,隨著基層政府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功能的逐步完善和到位,改制後的集體企業應將自己的目標專注于利潤最大化,這一點可以通過試點來加以檢驗和推廣。由於股份制改革會對大部分農民的生活方式造成影響,因此,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一定要循序漸進,對企業的入股時間和入股比例進行適當限定,吸引盡可能多的農村居民入股集體經濟,並通過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民收入的提高。對於那些發展狀況較好的集體經濟,試點開放部分股權,為了打消農民顧慮,可以要求這部分開放的股權只具有收益權,而不具有決策管理權。

  在此基礎上,為推進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保證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還須處理好以下三種關係:

  處理好分配與積累的關係。在前期改革中,股東可能會過分強調利益分紅,而忽視企業本身的積累和可持續發展。這就要求集體經濟在改革伊始就要制定嚴格的收益分配製度,只有企業的經營性收入才能用於分紅,而政府的補貼和獎勵則應專款專用。此外,企業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樹立危機和前瞻意識,收入好的年份要留出足夠的企業公積金,以應對之後的不時之需或滿足企業擴大再生産的需要。

  處理好不同股份之間的關係。在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過程中,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調動相關方面的積極性,通常會在實際操作中發行集體股、崗位股和村民股三種股份形式。前兩種類型的股份一般存在於集體企業改制的初始和過渡階段,其比例的確定應通過村民集體投票決定;對於集體股和崗位股應當逐步退出,以防止影響後來管理者的積極性。但在此過程中,應當注意方式和方法,比如在取消集體股之前,可以預先提取統籌基金,並在改革後適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公共開支;在取消崗位股之後,則應該適當提高經營者的收入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處理好速度與效益的關係。一旦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國推廣之後,必然會形成各地相互競爭改革速度的問題,這雖然保證了執行力,但也給改革的效益埋下了隱患。應當認識到,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這其中涉及資産清查核算、資産評估量化和産權界定等諸多敏感環節,在此過程中,必須要做到公開、公正和公平,既要保證改革進行的速度,也要保證在改革過程中兼顧各方利益,特別是要維護廣大基層農民的利益,這也是壯大集體經濟的基本保障。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