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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 發佈時間:2014-12-17 05:32:3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輪國企改革的總目標,是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是必須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的法律體系。對所有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一次統一的“立、改、廢、釋”。加強國家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代表機構的法律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人民—人大—政府—國資”委託代理鏈條,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推動國資監管機構實現職能科學、權責法定、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標準一致,分類清晰,為搞好國企提供制度環境。

  二是須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維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産力佈局,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

  三是必須推進國資監管機構的變革。國資監管機構的許可權要止于董事會,和國企運營保持“一臂之距”。國家所有權代表機構要按照民商法規範和市場手段進行資本管理。當前,還有不少關於“行政化出資人”和“市場化出資人”的議論。這個概念,我國以前沒有,西方也沒有,行政化和市場化並不是分類“出資人”的合適標準。

  四是必須推進國有企業董事會制度現代化,國家任命的國有股東代表、董事,在擔任時要有宣誓儀式。董事會應該依法享有選聘首席執行官的權力。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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