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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師懷孕請假遭辭退 任志強:這還能辦幼兒園?

  • 發佈時間:2014-12-15 06: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記者鄧浩)據媒體報道,近日,四川成都郫縣一家民辦幼兒園,因園長懷孕請假而將其辭退。消息引發網上熱議,眾多網友紛紛對園方做法進行批評,並指其涉嫌違法。也有網友認為,這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實問題,要在根本上加以解決,還需要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任志強:這還能辦幼兒園

  據《華西都市報》14日報道,今年23歲的譚鳳(化名)在郫縣團結鎮一家民辦幼兒園擔任園長。11月23日,她被查出懷了身孕。因孕酮過低,醫生建議她休息10天。她口頭上給幼兒園負責人鄧書英請了假。假後準備回來上班時,譚鳳卻被告知“不用再來上班了”,園方給出的理由是:已經懷孕,不適合做這份工作,讓她安心養胎。中國經濟網記者瀏覽網上留言後發現,多數網友反對園方的做法。

  網友“情義無價D”認為,這樣的幼兒園不適合育人,“再育人會把德給育沒了”。

  前華遠地産董事長任志強14日也在微網志上質疑道:“這還能辦幼兒園?”

  也有網友對園方的做法表示理解。網友“春天的鼓師”稱:“如果她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就得辭退!”

  更多網友則對此觀點進行反駁,並直指該幼兒園領導的做法已涉嫌違法。

  園方行為已涉嫌違法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文件後了解到,根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以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對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而在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佈並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中,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也即是説,該幼兒園園方的做法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對此,該幼兒園的負責人鄧書英仍然堅持己見:“反正她回來上班是不可能的,看她主動寫辭職報告還是園方寫辭退書。”

  網友“Tea3000”表示:“好啊,那就賠錢吧!先按工齡賠幾個月,然後是從解雇開始到預産期的這幾個月工資,最後是從預産期之後十二個月的哺乳期工資!——我老婆她們公司就是這麼賠給我老婆的。”

  四川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副主任、專職律師杜偉認為,如果園方擅自解除合同,譚鳳可以直接要求對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損失。

  觀點:相關用人成本應由國家承擔

  在園方涉嫌違法的行為面臨網上一片指責聲的同時,也有網友從另外的角度看待此問題:“這就是殘酷的現實”。有觀點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此社會問題,還需要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網友“德揚Dejan”坦言,這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實問題,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都不喜歡用女孩。

  網友“scorpioseven”補充説:“未婚還算好,已婚未孕找工作時更要命。其實也難怪,現在那麼多用人單位或明或暗地拒絕錄用女性,很多時候就是被類似這個幼兒園的情況給逼出來的。”

  網友“杭城故事”表示:“這確實是違反《勞動法》的,不過這幼兒園也是悲劇,23歲的園長,剛聘來的吧,就懷孕了……”要想從根本上化解這個兩難窘境,除了對於職業女性的法律保障外,還得多考慮考慮用人單位的利益。應該由政府來承擔因女性員工懷孕額外增加的用人成本,而不是簡單地把責任丟給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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