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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買選票”與民主相背

  • 發佈時間:2014-12-15 05:29:30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武西奇

  2013年4月,遼寧省淩海市石哈山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共有選民1426人,實際參加選舉1385人,張某得票726張當選村主任。後有村民舉報其賄選,指證張某指使別人以1000元一張選票為自己拉票。今年2月,淩海市紀委調查取證了6名村民,均稱2013年換屆選舉期間未收到錢物拉票(12月13日《新京報》)。

  到底有沒有賄選?淩海市紀委和信訪人各執一詞,這裡姑且不論。但從更大範圍來看,毋庸諱言,在村委會公推公選中,一些地方的競選人“花錢買選票”是不爭的事實。花大價錢買村官,顯然不是衝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來,而是奔著謀私利,認為做村官有利可圖,集體資産有洞可挖,一旦通過賄選手段當選,便可利用公權將前期“投資”連本帶利撈回來。

  錢,講究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即使你的錢來源正當,但如何花、花在哪,決不能任由自己的性子胡來。用錢來賄賂選民投自己的票,這種背離民主選舉、違反法律的行為,無疑是在花錢買“罪”受。如果把一擲千金用來買選票的錢,投入到當地的學校、公路、飲水等公益事業上,讓群眾從中得到實惠,自然就會得到他們的真心擁護與支援。

  鈔票買選票,透支的是民主選舉公信力,降低的是村民表決含金量。要終結個別候選人花錢買選票的任性,不能寄希望於其自身覺悟。除了強化對選民民主法治意識的引導外,更應從嚴格管理集體資産著手,堵住集體資産流失、被侵佔的漏洞,讓賄選人意識到當選後無利可圖,自覺杜絕這種愚蠢行為。當然,上級部門也必須做好監督工作,加大對賄選的查處力度,讓賄選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血本無歸、思想上追悔莫及,以此倒逼村委會換屆選舉邁上規範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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