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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有了“安全網”

  • 發佈時間:2014-12-15 04:40:0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化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

  ◎ 針對信託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

  作為管理資産規模僅次於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信託業管理的資産規模達12.95萬億元。與此同時,受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加大、産能過剩問題積累等因素影響,信託業風險也逐漸顯現。

  為了保障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中國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了《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採取市場化運作

  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和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並明確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其中,保障基金公司是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業務。保障基金公司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限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低風險、高流動性的投資産品。

  《辦法》明確,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化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託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於維護信託行業穩定,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五種情形可救助

  在保障基金籌集方面,該負責人表示,由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體系正在修訂和完善中,所以目前的保障基金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待監管評級體系逐漸成熟完善後,保障基金的認購規則也隨之過渡到依據信託公司風險水準和狀況實施差別認購。

  該負責人表示,針對信託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將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託公司的有償救助。

  據悉,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援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並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上述負責人説,其他情形需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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