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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場跌倒致破相 律師:經營者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發佈時間:2014-12-13 15:37: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又到歲末,消費者外出遊玩聚餐增多,在滑雪、溜冰等戶外活動中跌傷,公共娛樂場所負有哪些責任和義務?消費者受傷,經營者如何擔責?《天天315》本期聚焦:吃喝玩樂中的維權小貼士。

  央廣網財經12月13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又到年終歲末了,大家外出遊玩、聚餐的機會也會增多。特別是在這個季節,很多朋友選擇到滑雪場上縱橫馳騁,去度假村中休閒放鬆……要多愜意有多愜意。然而,一旦不小心在滑雪、溜冰等戶外活動中跌傷,發生意外,公共娛樂場所負有哪些責任?能不能為消費者受傷擔責? 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艷、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對此解讀。

  消費者何女士向我們節目組反映説:上周,她帶6歲的女兒到溜冰場學習溜冰,女兒不慎跌倒,撞到溜冰場的一堵墻上,兩顆門牙被當場撞掉,造成面容破相。

   經濟之聲:溜冰場方面該負哪些責任?該賠償哪些經濟損失?

  胡鋼:這個可能確實是比較複雜,就説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實明文規定我們的就説産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經營者都應當為我們相應的人身安全保障,這是經營者基本的義務,但是就本案而言,像比如説,類似于滑冰、游泳等等這些運動或者活動,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麼我們消費者本身也有做好適當防護,比如説適當防護的義務或者要有這種常識,同時我們的經營者它要做一些的基本的義務,比如説它的相關的場地,是否是符合我們國家的強制性的規定的和要求的,相關的防護措施是否到位,提供的相關器具是否是合格的,而且經過適當保修的,處於良好狀態,還要包括如果出現了問題,出現了這種事故,不愉快的事情,商家是否能夠及時有效採取相關的措施,還有一點對於這種意外事件是否有相應的預案。而且這種預案能夠有效實施,所以這是一系列的問題,不是簡單籠統能夠回答的,但是經營者安全保障的義務,是不能推卸的,因為這是其法定義務。

   經濟之聲:一般情況下在溜冰場出現這樣的問題,溜冰場的一般狀態是一推六二五。又是説我給你挖了一個坑,你掉進去了,你自己滑的時候摔了把門牙磕掉了,跟我有關係嗎,跟冰有關係嗎?一般商家都會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我們的消費者跟商家進行交涉的時候,張星艷説説您覺得該怎麼辦?

  張星艷:其實剛剛胡鋼律師總結的特別的全面,就是關於商家的這個安全保障義務它是否到位,那麼在這個裏頭,整個這個過程當中,有一個訴訟責任倒置的問題,那麼其實在這個當中,只要消費者證明我是在你這個消費的地方摔傷,我是在你這個地方摔傷,或者造成我的人身傷害就可以了,具體你是否有責任需要商家舉證,證明我自己在安全保證這個方面是做到的、合理的、安全適度的,而且在我的所有的應進範圍內沒有瑕疵、沒有過錯,這樣才可能免除自己的賠償的責任,否則的話它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經濟之聲:剛才張星艷律師提到了一個賠償責任,那我們的家長如果要向冰場來提起賠償的話,我們應該以什麼作為依據呢?

  胡鋼:就要剛才張星艷律師説的很清楚了,我們消費者舉證證明自己有實際性的傷害,並且是實際性的傷害,那麼經營者這時候應該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它要證明自己的提供的服務符合法定要求的,是安全的,而且相關的管理是沒有疏漏的,另外説到滑冰我想説一下自己切身的體會,那可能是多年前在上初中,當時的北京那時候比較冷,他就説基本上是排油場,頭一天晚上排油場潑上冷水,第二天就能滑冰了,我記得當時也是這麼一個的冰場去滑,就很簡單的一個冰場,然後也是剛剛學,然後吧嘰就就摔倒了,就倒在地上了,我一睜眼就看到一道寒光閃過,然後一層冰茬子就撲面而來,最後兩隻冰刀就立在我的面前,因為那個人滑的很好,但是在我的面前一下子急剎車,所以小命就撿到了,才有幸今天和我們的觀眾和我們聽眾朋友進行交流,確實真是親身經歷,所以類似于滑冰、游泳、登山等等很多活動有相關的危險性的,所以我們前提在自己去,還是帶孩子去和朋友去,可能提前的相應的注意事項。得充分了解,可能的風險我們至少有一個初步的了解,而且特別要注意聽從管理人員或者説教練指導的這種引導和指揮,不要簡單認為自己怎麼樣,因為很多的他人的勸導,特別有經驗人的勸導,往往是前人血的教訓換來的。

   經濟之聲:經濟損失的額度怎麼來界定?如果説我們提的時候怎麼來提,然後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定,還有一個就是因為女兒破相了,精神賠償方面我們依據什麼樣來提要求,能夠提的額度大概能夠是多少?

  胡鋼:就是説我們國家目前來説,是主要的來説,在民事賠償方面,主要適用一個填平原則,什麼叫填平原則,就在別人給你挖了一個坑,那就説你把這個坑填平了,就是填平原則。當然我們現在的有些法律制度也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比如説我們的食品安全法,比如説我們的侵權責任法,比如説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如説我們退還本金,然後還有三倍懲罰性賠償,這種也是一種新的法律制度的進步,但是一般裏説你恐怕還是以實際損失你這種相關的票據這種證明是很主要的,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這一方面有一個司法解釋,叫做民事侵權。

  張星艷:它有一個限定標準,但是關於侵權責任這一塊,有一個要求,主要是看它的損失的大小,和損失的嚴重性,這個是最主要的損失標準,因為它屬於侵權責任確定是否是我直接導致你這個損害後果來確定,還要看它的損害後果和我之間的因果關係,還要看它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一個實際的數額,一般來説造成殘疾的,可能説相對得到一些的精神賠償,那麼損害後果不嚴重,在侵權責任以後一般法律是不予主持的。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為大家梳理幾個要點,提醒朋友們注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娛樂場所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場所消費時,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不受侵害的義務。

  消費者在公共娛樂場所受傷,娛樂場所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界定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消費者,尤其是老人和孩子來説,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到有營業執照、正規娛樂場所消費娛樂;二、消費時要增強自我安全防範意識,嚴格遵循娛樂場所的相關警示。

  一旦發生意外,首先應及時與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取得聯繫,要求其進行及時施救並墊付醫療費;其次,隨行人員可對意外現場進行拍照、錄影;再次,要保存好消費的憑據。如果傷情不重,可直接與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協商賠償方案;一旦發生重大意外,尤其是發生傷殘及死亡的,消費者或家屬應當及時諮詢法律人士,了解自身損害的賠償範圍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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