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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只信託項目不保剛性兌付

  • 發佈時間:2014-12-13 06:34:2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信託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出臺

  昨日,銀監會、財政部發佈了《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內人士指出,此保障基金更多的是為了防範信託公司破産、關閉對金融行業乃至整個經濟系統帶來的衝擊,但對於投資者而言卻未必意味著“剛性兌付”的進一步加強。

  廣州日報訊 (記者周宇寧)根據該《辦法》,基金的籌集主要來自以下三部分,一是信託公司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二是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三是新設立的財産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其中,對於資金信託而言,屬於購買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産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加大運營壓力

  所謂保障基金是指“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有信託公司人士指出,在計提的基礎上進一步繳納保障基金,會進一步佔用信託公司的流動資金,加大了其運營成本壓力。

  此外,業內人士稱,《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了此前“99號文”提出的“要培育‘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託文化”,未來信託産品發生風險時,若信託公司已按要求進行資訊披露,將不必承擔剛性兌付的責任。同時,銀監會相關人士也明確提出,基金的使用需“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

  關注點1: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在信託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託産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關注點2: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的情形: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並進行重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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