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經濟師幫前東家中標5億項目拿好處 被判7年
- 發佈時間:2014-12-09 14:47:5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供職中交投資有限公司 幫前東家中標5億項目 收取投標人“獎金”
身為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51歲的盧學平卻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公司中標提供幫助,事成後接受該公司給予的錢款250萬元。
記者上午獲悉,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盧學平有期徒刑七年。
利用職權助競標公司中標
51歲的盧學平是江蘇省鎮江市人,碩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為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原中交投資有限公司項目管理部總經理)。
法院審理查明,盧學平于2008年間,利用擔任中交投資有限公司項目管理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中交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幫助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並承接工程,後於2009年、2010年間,陸續接受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的錢款共計250萬元。
盧學平後於2013年3月27日,因其他事項到檢察院接受詢問過程中,主動向偵查人員交代了上述受賄事實。
在法庭上,盧學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根據檢方出具證人趙某的證言顯示,盧學平于2007年前在中交一航局二公司擔任總經濟師,後被調到中交投資公司擔任項目管理部總經理。
而二公司于2008年上半年得知了中交投資公司投資建設連雲港項目的相關資訊,盧學平也和趙某説過此事,考慮到二公司中標該項目的優勢不大,故二公司找到盧學平幫忙拿到該項目。
買房現資金缺口 獲中標公司“獎金”
證人稱,在盧學平的召集下,趙某等人曾和中交投資公司的領導吃過飯,目的是為了“加深印象、增強聯繫”,在連雲港項目招標前和招投標過程中,自己向盧學平表示希望其幫忙,會按照二公司的獎勵制度對盧學平進行“獎勵”。
證人解釋道,實際是用“獎勵”的名義給盧學平好處費,在二公司確定已拿到連雲港項目後,因了解到盧學平買房子出現了資金缺口,為了對盧學平表示感謝並繼續搞好關係,故二公司決定對盧學平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該款項是從二公司對內部職工的經營獎勵款中提取的,錢是由公司的一位副總經理送去的。
中交一航局二公司副總經理趙某某的證言顯示,2009年5月至8月間,自己從二公司經營部提出部分現金,後在盧學平回到青島時,把200萬元現金交給了盧學平,2010年春節後,趙某某到北京開會時將剩餘50萬元現金交給了盧學平。
證人呂某的證言顯示,二公司在2008年間參加了中交投資公司組織的連雲港圍海造地項目投標工作,後中標,標的額近5個億。
法院判決
有自首情節 一審獲刑7年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盧學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盧學平為行賄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既侵犯了國有控股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喪失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盧學平未給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盧學平在接受辦案機關針對其他線索的詢問過程中,能主動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係自首,故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盧學平有期徒刑七年。 (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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