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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工傷認定應回歸立法本意

  • 發佈時間:2014-12-09 11:07:4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2月9日電(記者甘泉、汪軍)42歲北京醫師昌克勤因突發疾病暈倒在手術室,經過一個月搶救,于日前遺憾離世。然而由於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昌克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引起網路巨大爭議。

  人們質疑法條缺乏溫度,但背後還有法律實踐上的問題。面對48小時限制性設定,勞動部門和司法部門應更多從立法本意出發,在具體的執法、司法中體現立法的本意。

  工傷認定48小時時限,源自2004年我國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被認定視同工傷。正是這個規定,將搶救超過48小時的職工,劃定在工傷之外。這一法條被認為是有悖人道主義。有網民直言:“如果我上班時不幸倒下,搶救時間請不要超過48小時”。

  然而回到立法本意,實際上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群體的保護精神。事實上,在很多國家“病”和“傷”適用不同法律規範,疾病不屬於工傷保護的範圍。《工傷保險條例》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範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這樣的立法即使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時的規定性限制,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然而,由於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家屬所獲補償金額相差巨大,一些貧困家庭進退失據,甚至出現“單位拼命救死人,家屬拼命埋活人”現象。2013年9月,農民工龔廷開的家屬選擇了堅持搶救,家屬因此少獲賠償近40萬元;而2012年11月,農民工尹廣安的兒子則選擇在最後時刻撤下呼吸機,讓父親“自然”死亡。目前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突破2億人,這個基數下特殊案例很容易出現。堅硬的法條與柔軟的人性碰撞,給社會留下倫理風險隱患,也讓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受損。

  工傷認定的關鍵不應是時間,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麼。國外的一些做法是,雖然對工傷賠償的認定往往比較嚴格,即必須與工作有關,但不在搶救時間長短上糾纏不清。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工作時間或強度有一定的關聯,則不論搶救的時間是多長,將其視同工傷都不違背立法本意。而我國工傷認定中過於糾結于搶救時間節點,未免扭曲了立法本意。

  法律的正確與有效適用永遠是對執法和司法過程中人的考驗。因此,在對48小時這一限制性規定作出修訂完善之前,勞動部門和司法部門可以更多地從立法的本意去實踐和適用法律,在執法、司法中給法條賦予溫度,給逝者以慰藉,給生者以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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