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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多發,誰來進行監管?

  • 發佈時間:2014-12-07 14:44:1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2月7日電題:民事欺詐多發,誰來進行監管?

  新華社記者魯暢、高博

  近日,北京市一名購房者劉先生反映其落入購房陷阱:花了200多萬元買的西便門一處二手房不能過戶,反而陷入一連串的官司。“賣房人設置虛假訴訟圈套坑了我。”劉先生説。

  來自北京市海澱區一份調研報告認為,近年來,民事欺詐與虛假訴訟行為有所蔓延,不斷侵害著國家、集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消耗著稀缺的司法資源。分析人士認為,這種現象如果不制止,不要説社會誠信體系難以建立,就連司法判決也會成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

  遭遇合同騙局,買家“錢房兩空”

  “花了200多萬元在西城區買的房子,卻被東城區法院通知説可能要拍賣。”北京的購房者劉先生日前對記者説,作為老中醫他可以治好一些絕症患者,卻無法應付市場上的“合同欺詐”行為。

  據劉先生講述,他通過我愛我家以180萬元購買業主張某位於西城區西便門的一處房産,並簽訂了合同。由於房子在銀行仍有抵押貸款64萬元,經過公證,他按照約定給張某賬戶匯入64萬元當做抵押專項資金。

  “2013年3月1日打的錢,當時銀行系統出了問題,只劃走了28萬元。”劉先生説,到3月7日,賬戶中的33萬元被張某私自劃走,導致房屋抵押手續不能解封,過戶也無法辦理。

  為此,劉先生將張某訴至西城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劉先生勝訴,張某退還劃走的錢、支付合同違約金並協助過戶。由於張某沒有出庭,法院採取了公告送達。

  “公告期滿我申請法院執行時,卻發現這期間張某與另一人在東城區人民法院有一場200萬元的白條債務訴訟,東城區法院判張某還錢,並且查封了張某賣給我的房子。”劉先生告訴記者,這套房子很快就要進入執行拍賣程式。

  據了解,東城區法院的執行法官日前領著拍賣公司等一乾人馬來到劉先生家門口,聲稱要進入房間拍照取證,劉先生夫婦沒有讓他們進來。“一旦拍賣,我花了200多萬元買的房子豈不是‘錢房兩空’?”劉先生説。

  ?司法機關對欺詐行為無可奈何?

  10月31日,劉先生向東城區經偵支隊舉報張某進行合同詐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而,當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法學博士後、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楊錦炎指出,張某未將劉先生給付的64萬元全部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導致房屋無法解押過戶,屬於民事上的違約行為,其向劉先生隱瞞了房屋抵押的情形屬於民事欺詐行為。

  北京市海澱區的一份調研報告認為,一些人通過虛假訴訟可以獲取本不應屬於自己的財産、資格等諸多利益,但所受到的懲罰卻很有限,巨大利益誘惑和較輕違法成本負擔之間的顯著落差誘導並刺激了虛假訴訟的發生。這份報告分析説,一些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事項時只認法院判決書,於是當事人就到法院打假官司。另一方面,民事訴訟程式的事實查明功能存在局限性,在當事人惡意串通針對不存在的事實作出自認或者達成調解協議時,如果沒有案外利害關係人及時提出權利主張,僅憑法院審查很難判斷虛假訴訟是否實際存在。

  劉先生的代理律師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的樊麗霞説,經調查,賣房人張某與其債權人的案外關係,並非像其答辯中説的“經朋友介紹認識”,而是同一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長;另外,張某的債權人是個女的,借錢200萬元給張某不是通過因銀行轉賬而是提著現金,這也不符合常理。種種跡象表明,兩人互相勾結進行虛假訴訟的可能性較大。

  浙江省高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若干意見》指出,防範虛假訴訟要特別關注以下情形:一是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存在偽造可能;二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三是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等。

  樊麗霞指出,張某與其債權人的實際表現與上述三種情形皆符合:兩人明明是長期合作者,卻裝作以前不認識;西城區法院判張某敗訴,他就失聯了;東城區法院判張某勝訴,他就出現了,並利用一紙司法判決拍賣這處房子。

  ?打擊欺詐行為,政府要有作為

  近年來,因為購房上當受騙導致經濟損失的案例不在少數。鏈家地産今年3月發佈的一份調研報告指出,在購房人最關心的交易風險排序中,“擔心交易資金安全”的居於首位,佔38%;依次是“擔心房屋存在瑕疵資訊”的佔31%。

  “購買二手房被騙原因大多是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審查房源資訊的真實性和業主的身份資格,讓騙子鑽了空子。”北京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騰躍認為,在購房的多個環節中,提供可以過戶的房源是仲介機構把關的核心內容。

  業內人士指出,防範虛假訴訟應當從案件審理的一開始就進行,比如要求當事人就不實施虛假訴訟作出承諾,建立獎懲措施等;同時,還要加強與工商、稅務、房管等相關機構的資訊共用,聯合防範虛假訴訟。

  騰躍建議,加強對虛假訴訟案件的篩查識別,除了法官需要積累辦案經驗以外,還應努力從客觀方面健全虛假訴訟的甄別標準,明確審查重點;充分保障第三人知情權,借助第三人的力量增強對虛假訴訟的發現能力。

  “發現有虛假訴訟犯罪嫌疑的,應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通過社會渠道公開發佈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違法資訊,並與其他社會信用系統實現對接。”樊麗霞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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