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規範公共用房租售
- 發佈時間:2014-12-05 11:33:31 來源:濱海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了加強我市公用公房管理,根據《天津市直管公産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天津市房屋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與今年10月頒布了《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辦法》,《辦法》對公共用房的範圍、權屬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和解答。近日,本報記者專訪濱海新區規國局房管處相關負責人,對公共用房在管理方面的新措施進行解讀。
濱海時報:公共用房的定義是什麼?哪些類型的房屋屬於公共用房?
答:公用公房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使用的直管公産非住宅房屋。
公用公房按照承租人所屬機關分為市級公用公房和區級公用公房。市級公用公房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使用的公用公房。區級公用公房是指區縣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使用的公用公房。
非住宅方面,屬於公共用房的範圍有:下列非住宅房屋應當確定為公用公房:(一)本市財政投資建設或購置的房屋;(二)以公用公房徵收補償資金建設或購置的房屋;(三)徵收公用公房實行産權調換獲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五)在現有公用公房佔用的土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劃撥土地上建設,並由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沒收歸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公的房屋。
濱海時報:公共用房如何應如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要哪些程式?
答:機關、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單位新建的非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公用處進行産權核實。經核實屬於公用公房的,建設單位持相關資料與公用公房管理單位辦理房屋接管手續。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應當進行現場查勘,核查無誤的與房屋使用單位簽訂《天津市公用公房交接單》機關、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辦理房地産權屬登記時,由公用處申請辦理公用公房房地産權初始登記,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登記所需房地産測繪費等費用由房屋使用單位承擔,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濱海時報:公共房屋出售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出售公用公房的,承租人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租賃合同、房屋使用證和房地産估價報告等材料,向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簽訂出售協議,並依法辦理房地産權屬轉移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相關手續。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用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二)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三)徵收決定範圍內的;(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另外,公用公房與其他産別房屋進行産權調換的,應當對調換房屋進行房地産市場評估。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有關稅費。公用公房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低於調換房屋,調換房屋能夠分割的,按照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對等原則進行分割;調換房屋不能分割的,應當全部確定為公用公房,差價補償事宜由調換雙方協商解決。公用公房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高於調換房屋的,調換房屋的産權人應補齊差價。
時報記者 于浩洋 實習生 楊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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