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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致央産公房房主惹官司

  • 發佈時間:2014-08-06 15:52:3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房子沒有賣成,卻被買房人以“未按規定履行合約”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60萬元,這虧本的生意讓市民王先生多少有些委屈,“我不是故意不賣的呀。”

  面對房價不斷上漲的樓市利好,部分央産已購公房也開始上市交易。不過,記者調查發現,並未所有央産已購公房都能上市。

  為湊孩子學費動議賣房

  現在前妻名下的這套房,是王先生2006年通過單位內部員工調劑的方式購得,儘管面積只有65平方米,但屬於西城區展覽館路的學區房,找到買家並不難。

  “為了給孩子湊學費,我們才動議賣房子。”王先生向記者回憶,當時,他找到鏈家地産三里河店的經紀人楊喜亮,詢問這套央産權的已購公房能否上市,經紀人篤定地説,樓上的房子剛賣掉,肯定賣得了,讓他放心。“我是把房産證從頭到尾都讀給經紀人聽的,包括那句按經濟適用房管理。他説房子已滿5年,2011年就能賣了。”

  以310萬元的價格掛牌後,11月18日,王先生遇到了如今的買家,一對30歲出頭的夫妻倆,賣了順義的房子後,想置換套學區房。夫妻倆當場就看上了房子,以308萬元的價格簽了購房合同,付了5萬元定金。“簽約當天,我們把房産證、戶口本等都帶到了鏈家門店,需要審核雙方資格。”

  過戶前卡殼網簽不過

  王先生向記者出示的合同中寫著,2012年12月18日提交上市備案表,2013年2月18日過戶。然而,正是這張表格,讓交易卡殼了。

  按照規定,央産權已購公房交易時,必須出示一份《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王先生去位於藍島的央産房交易中心領取表格時,卻被告知因為此房不得上市交易。“我當時就傻眼了。”陪同王先生同去的經紀人楊喜亮,也獲知了這一消息。

  2012年12月31日,在多方托關係未果後,王先生和買家解除了網簽。隨後,買家通過鏈家地産購買了另一套房源。但因為買家支付的5萬元定金還在王先生手上,購房合同並未解除,這成為鬧上法庭的伏筆。

  房價上漲買家訴違約

  今年3月份,買房人以“未按規定履行合約”為由,將王先生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60萬元。

  買家和我説,再買房時房價已經漲了,多付了近40萬元,這都是我造成的。可我也覺得有些委屈。”王先生表示,辦完網簽後,他連採暖費的過戶交接手續都辦了,絕不是為了坐地漲價故意不賣房,解除網簽後也一直主動要求退還定金,只是對方一直不要。“沒有親自核實房子不能交易,不能説我完全沒責任,可我沒賣過房,並不懂行,是相信了經紀人的話,他們是不是得負主要責任?”

  央産已購公房並非都能上市

  昨天,記者拿著王先生的房産證去仲介門店詢問能否上市,得到的回復是“這房子賣不了”,因為房産證上寫著“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

  記者查詢到,2010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曾下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央在京單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中央在京單位保障性住房僅限于職工自住,在有關上市交易辦法出臺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再次申請購買職工住宅的資格。

  同時,2003年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中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産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交易辦公室備案,並在職工住房檔案中注記。

  專業人士提醒賣房人,但凡涉及央産權的已購公房,在仲介門店掛牌登記前,最好先去央産權交易中心查詢是否具備上市資格。這應該是賣房前的前置程式。經紀人的保證,最多作為參考,不可完全輕信。否則,就可能面臨像王先生這樣被追責違約的情況。(趙瑩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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