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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被投訴5次以上將被列為約談對象

  • 發佈時間:2014-12-05 06:54:27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祝微

  被消費者累計投訴5次以上,或者同一商品被5個以上消費者投訴的,將被列為約談對象。昨日,記者從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為及時調處重大或者敏感的消費糾紛,吉林省工商局下發了關於《吉林省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消費侵權行政約談制度(暫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不履行約談的違法經營者,將依法處理並記錄到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中。

  14种經營行為將被列為約談對象

  根據“通知”規定,14种經營行為將被列為約談對象。其中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比較集中、數量較大的;經營者因同一商品(服務)品質問題被5個以上消費者群體投訴的;階段性消費者投訴舉報情況起伏明顯、數量變化大的;消費者投訴舉報和商品(服務)品質監管存在問題具有典型特徵,具有代表性、傾向性和苗頭性的;經營者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存在明顯缺陷或不足的;經營者一年內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被消費者投訴累計5次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一年內對消費者的正當投訴無理拒絕或故意推諉累計2次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一年內被工商部門查處2次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財産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被工商機關通報或被媒體曝光後,未主動改正而被消費者投訴或被查處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品質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和直銷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廣告發佈單位、廣告經營者因發佈違法廣告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以及利用合同欺詐消費者的。

  違法經營者約談不到將記入信用“黑名單”

  約談是本著“合法合理、公開公平、互為平等、方式多樣”的原則進行。約談的內容包括通報諮詢、投訴、舉報等消費者反映的熱點資訊;聽取約談對象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和有關商品品質、售後服務、制度建設等自律管理方面的情況;分析投訴數量多、處理不及時的內外部因素;指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消費糾紛處理機制和落實長效管理的方法和途徑;督促約談對象及時解決消費糾紛等。

  根據“通知”規定,約談組織者應在約定時間內對約談整改情況進行回訪。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整改不落實的,要通過媒體及其他方式予以通報,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理並記錄到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此外,各級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實施約談過程中,公開的內容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發現約談對象有違法行為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根據約談情況發佈消費提示或消費警示;對重大影響的消費侵權行為,應當予以曝光;對存在社會共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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