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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捐獻自願 捐獻者親屬需移植時可優先

  • 發佈時間:2014-09-26 14:26:19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周韌  責任編輯:孔彬彬

  昨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武漢閉會。會議于當日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湖北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廣受關注的《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體器官捐獻遵循自願、無償原則

  《條例》指出,人體器官捐獻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當遵從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不得利用人體器官捐獻謀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

  自願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書面形式錶示捐獻意願,並辦理捐獻登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方可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

  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

  《條例》明確,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省紅十字會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宣傳、捐獻登記、資訊接收、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併為捐獻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條件。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資訊共用。

  捐獻人死亡後由其捐獻執行人通過紅十字會實施人體器官捐獻,捐獻的人體器官經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用系統統一分配後,由具有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實施移植手術。

  捐獻者親屬需要接受移植時優先排序

  《條例》規定,捐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排序。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捐獻人的基本殯葬費用,為殯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捐獻器官的分配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用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的器官。

  昨日,會議還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對39件地方性法規實施修改,廢止了《湖北省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條例》、《湖北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等4部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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