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監管權
- 發佈時間:2014-12-04 05:33:28 來源:大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孟 佳
千呼萬喚始出來,存款保險制度落地在即。
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央行官網對存款保險作出定義: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目前,全球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官網稱該制度在應對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按照徵求意見稿,中國存款保險將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産中受償。央行根據其2013年底的存款數據進行了測算,這一存款保險限額可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這兩天,對存款保險制度優勢的談論不絕於耳,這裡只談一點。存款保險制度將存款的政府信用隱形擔保顯性化為保險機構承擔,這不僅利於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加速政府信用退出市場領域的步伐,對銀行業而言也是一次確定存款擔保成本邊界的嘗試。
政府隱性擔保實質是一種全額保險,銀行不必支付保險費用,看起來銀行似乎更應欣然接受,但其實政府隱性擔保亦有不菲成本。曾有農商行機構反映,不良貸款壓力上升時,地方政府常會主動提出為銀行核銷不良貸款,背後的邏輯是政府以自身信用為銀行“減壓”,未來銀行需在地方政府項目融資等方面開一扇門。類似邏輯在存款隱形擔保領域也存在,而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將銀行增信成本顯性化、陽光化。
當然,在市場歡欣鼓舞的同時,也有輿論表達了擔憂,認為保險為商業銀行的風險埋單,會助長後者的道德風險,銀行在風險管理上會更激進。如何認識這種擔憂,需從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設計來看。
從其他國家推行存款保險的經驗看,存款保險機構被賦予監管權、讓其介入事前監管,是降低監管成本和銀行風險的重要配套舉措。
例如,在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中,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擁有強大的監管職能,FDIC是州非聯儲成員銀行的主監管者,也是所有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助性監管者。不僅參加存款保險須由FDIC審定符合條件才能參保,甚至銀行增設與合併也必須經FDIC同意。FDIC還要對美聯儲和貨幣監理局的檢查報告作選擇性復查,發現問題後,FDIC擁有強大的處罰權,可責令銀行停業,並有權對破産銀行進行處理。得益於此,2008年金融危機中,美國幾十家大型銀行倒閉,但並未形成系統性擠兌風潮。
相比而言,日本的金融安全網中,最後貸款人角色由日本央行擔任,銀行監管由日本金融廳負責,存款保險機構只負責破産銀行清算與存款保險兩大職能。這造成事前監督的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未能讓日本避免泡沫經濟破滅後的銀行危機。
歷次金融危機表明,相比金融風險的傳導性,任何行政監管都沒有足夠的力量完全覆蓋金融機構運作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中國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面對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更是如此,尤其事前監管,常常陷入被動。因此,有必要利用市場化金融工具和機構,剝離部分監管權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從本次徵求意見稿中看,存款保險將對不同銀行實行差別費率。意見稿稱,投保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資訊、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資訊、資料,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存款保險機構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這表明,未來差別費率的決定權在存款保險機構。差別費率實質上是一種變相信用評級,存款機構就具備了利用保險工具進行風險評價的管理功能。
徵求意見稿還稱,存款保險機構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這一表述表明,存款保險機構可能具備一定監管色彩,但並不具體,未來的正式文件中需加以明確。
只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監管權能,才能保證存款保險機構充分掌握銀行資訊和動態,填補現有監管體系難以到達的事前監管缺憾,消滅銀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也是如此,政府信用也能更順利地退出市場領域,真正走出銀行業“大而不能倒”的困境,從而建立起更加有效而且健康的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