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存款擔保將終結 存款保險條例或明年二季度實施
- 發佈時間:2014-12-01 08:36: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醞釀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千呼萬喚始出來。11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顯示,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該條例具體施行的時間,而據記者了解,存款保險制度最快將從明年二季度開始正式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也並未明確市場所關注的具體的存款保險費率。意見稿只顯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據前期參與過存款保險條例討論的監管層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費率可能會根據銀行的註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指標等分級制定標準,劃分五或六個等級。
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作為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在國際上已發展多年。業內人士表示,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意味著國家信用背書的“隱形”全額存款擔保的時代即將終結。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過去,政府對銀行業的存款一直存在隱性信用保障,而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從對存款的全額保險轉為部分保險,存款人在心理上可能會覺得存款的保障程度降低了,短期內,經營狀況較差、資産品質不好的銀行,可能遭遇存款流失,即公眾將存款從中小銀行轉移至大銀行。
但長遠來看該制度有利於公眾存款利益保障的制度化、明確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隨著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
徵求意見稿明確,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産中受償。央行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央行根據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個限額也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根據經濟發展等因素調整。
“超過50萬的部分不予賠付,除非真的有機構接盤願意承擔債務,如果債務龐大就難説了,具體操作要根據《商業銀行破産條例》,目前銀監會已經起草了初稿。”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準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鋻於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在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差別費率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溫彬稱。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指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説,由於保險費率等具體細則未出,尚無法詳細測算對銀行的影響。不過,從國際經驗來看,保險費率在可能大體在0.015%-0.02%之間,因上交保險費而造成的銀行利潤減少比較有限。
溫彬指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此次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特定的存款保險機構,只表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存款保險基金存放于央行,但存款保險機構並不設在央行下面。”一位監管層人士表示。
另外,徵求意見稿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産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等,並未提及此前市場傳言的“財政資金”。而在此前美國的模式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初始資金構成包括美國財政部的資金。
在制度實施方面,楊濤認為,如何進行監管主體的設計、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權協調,以及怎樣構造具體監管模式和機制等,都面臨眾多挑戰,既不能夠簡單照搬國外模式,又需要面對日益多變的金融格局和經濟現狀,下一步,協調監管是制度實施有效性的保障。(記者 張莫 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