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償付上限50萬 將專設存款保險基金
- 發佈時間:2014-12-01 06:33:05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醞釀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昨日下午,醞釀了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以條例的形式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指出,將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按照條例對存款人進行及時、足額償付。
此外,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説,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産中受償。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將面對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之後再正式發佈。
分析認為,存款保險和利率市場化改革將使銀行業競爭加劇,強者愈強,弱者愈弱。而作為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置性改革,如果存款保險制度在2015年1月推出,意味著2015年利率市場化具備了加快推進的條件,存款利率上限可能會逐步放開。
存款保險
制度大事記
1993年
《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基金。
1997年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課題組,對存款保險制度開展理論研究。
2004年
央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于年底開始起草《存款保險條例》。
2005年
金融穩定局對外透露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步方案出爐,獲國務院原則性批准。
2008年
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因金融危機擱置)。
2009年
央行第二次上報存款保險方案,銀監會曾以農信社仍處於深化改革中,可能受到較大衝擊為由,對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持保留意見。
2010年
央行第三次上報存款保險方案,未獲批復。
2012年
央行在《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基本成熟”。
2013年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2014年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開幕會上,明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納入2014年重點工作。
解讀
1
償付上限可覆蓋99.63%的存款人
根據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對於存款保險的償付上限為50萬元。
徵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説,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産中受償。
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表示,根據2013年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每人平均國內生産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南韓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準。
此外,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2
專設存款保險基金
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央行表示,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的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
同時,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足額償付,保護存款人利益。
根據徵求意見稿,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産;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也就是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費。
徵求意見稿指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3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不予承保
據了解,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製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此外,央行要求各家銀行加強流動性管理,監測大額資金流動、存款餘額和結構變化,保證正常支付,及時處置突發流動性事件,認真做好應急預案,加強預測及時採取措施,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必要時申請人民銀行流動性支援。
央行要求銀行加強一線臨櫃和客戶經理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客戶的正常的大額款項劃轉和取現,嚴禁曲解存款保險改革和詆毀同業,嚴禁非法吸收存款和不正常競爭。
醞釀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業內大部分監管權或在銀監會
存款保險是指為儲戶的存款提供的一種支付保障,銀行繳納一定額度的保費,為特定範圍存款賬戶購買保險。
一旦銀行面臨破産倒閉,將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這樣能迅速、有效地處置問題銀行,降低處置成本。該制度是為儲戶的存款加上的保險,也提示銀行將不再獲得國家信用的背書。
記者從多方消息處獲悉,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會以基金的形式設立,但大部分的監管權則在銀監會。
2013年年底央行就將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例方案提交至法制辦,近11個月過去了,存款保險制度已具備全面推出的條件。
影響
對銀行:競爭初期將現存款搬家現象
事實上,存款保險制度、最後貸款人安排、金融審慎監管制度是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線。
華夏銀行發展研究部戰略室負責人楊馳表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增強社會各界對銀行業的信心。我國長期以來實際上對銀行業實施“隱形擔保”,由政府對問題銀行進行風險兜底,不利於銀行業正常的優勝劣汰,積累了一定的道德風險。
國泰君安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認為,若存款保險制度在2015年1月推出,意味著2015年利率市場化具備了加快推進的條件,存款利率上限可能會逐步放開。
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以後,國家信用讓位於銀行信用,市場競爭格局有可能向有利於大型商業銀行的方向傾斜。不少分析認為,儲戶為規避風險,初期有可能出現大規模的存款搬家現象,大型商業銀行將成為受益者。
對股市:對銀行股估值有正面意義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降低整體金融風險,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行程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認為,對股市也起到非常重要的穩定作用,是重大利好。
著名經濟學者黃生昨日也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會把居民存款從銀行裏趕出來,讓民眾大膽消費和投資,進而提振中國萎靡不振的經濟。
事實上,上週五在一片呼聲中,銀行股集體暴漲,中信證券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一般被認為是利空要素,對盈利影響偏負面,但當前該制度有利於改善金融改革、消除尾部風險,對估值有正面意義,看好銀行板塊明年市凈率升至一倍,股價較現價有20%~30%的上漲空間。
對市場:後續配套措施待出臺 降準概率提升
如果存款利率上限放開,意味著未來銀行存款將不僅面臨網際網路金融的爭奪,銀行業內競爭也將加劇,這可能會導致銀行讓渡部分息差收入,銀行負債成本上升。隨著民營銀行準入放開、金融市場化改革推進,銀行業面臨優勝劣汰,因此政府將建立金融機構並購重組、破産的市場化退出機制。
楊馳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出臺,需要關注兩類風險:一是小型銀行發生擠兌的可能性在上升;二是個別財務硬約束不強的金融機構有可能為了爭奪存款,實施更加激進的競爭策略甚至是違規行為。
分析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並非萬能之策,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來杜絕負面因素,包括加強行業自律,出臺銀行破産條例、強化金融機構財務硬約束等。
昨日,招商銀行金融市場部高級分析師劉東亮認為,存款不再“絕對安全”,標誌著國家信用將逐步撤出銀行,在當前信用環境仍在惡化的條件下,未來有銀行出現破産清算將是大概率事件。
此外,明年銀行將面臨上交保費和非銀同業存款納入一般性存款後繳準的壓力,資金面難免波動,這是債市中短期面臨的一大風險。但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準備金的作用事實上被削弱,因此認為降準的概率會明顯上升,央行會以此來平復資金面的波動壓力,從流動性的角度來理解,這會對衝資金面波動對債市的影響。
他山之石
111個國家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此前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的統計顯示,已有111個國家(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絕大多數都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缺席者是南非、沙烏地阿拉伯和中國。
根據國際存款保險協會(IADI)定義,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國或者地區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或保護弱小存款人的一種制度選擇,其運作模式是商業銀行或其他吸納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存款保險機構承諾在金融機構遇到財務危機或面臨破産時,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為清償債務的風險擔保機制。
據相關資料顯示,邏輯上,存款保險制度分為三種類型:“付款箱”型,僅負責對受保存款進行賠付;“損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險機構積極參與處置決策,並可運用多種風險處置工具和機制,實現處置成本最小化;“風險最小化”型,存款保險機構具有廣泛的風險控制職能,既有完善的風險處置職能,又有一定的審慎監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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