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國情
- 發佈時間:2014-11-30 20:07: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醞釀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漸行漸近。11月30日,國務院發佈了由人民銀行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勾勒出了中國存保制度的大致輪廓。有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首先是參與機構範圍。《意見稿》要求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存款吸收業務的金融機構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險。
其次是有限保險,這也是國際實踐的主流模式。有限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對部分類型的存款賬戶提供保障,在《意見稿》中,金融同業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險範圍;二是只對限額以下的賬戶提供全額保障,限額以上部分的償付,主要來自清算財産。目前《意見稿》規定的償付限額為50萬人民幣。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組織形式。目前採取了操作上更為易行,也更簡單的存款保險基金,而非常見的獨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險費率的確定。《意見稿》提到,存保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兩部分組成構成,根據國際實踐,風險差別費率將根據投保機構經營狀況和風險大小而有所差異。儘管《意見稿》並未列出具體的費率,但從其附件《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準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準和現行水準”,估計不會超過萬分之五。
總體上看,《意見稿》綜合參考了各國實踐經驗,是一個相對折中,並符合中國國情的方案。作為一項涉及基本風險制度重大的改革,顯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將對中國金融業産生深遠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推動金融風險的顯性化,為進一步的利率市場化創造條件。相對於之前長期存在的隱性擔保,顯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而在於將隱形的風險顯性化,以提高經濟主體對金融風險的認知,以及對風險的準確定價和配置。在利率市場化加速的時期,這點尤其重要。否則,經濟主體忽視風險而只關注收益的結果,只會造成嚴重的風險錯配,並在長期內積累更大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推進銀行業市場化改革。通過抑制銀行風險的外溢,存保制度為問題銀行的破産處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險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提高銀行體系的競爭效率,以及降低銀行準入門檻、推動民營銀行發展等市場化改革,有著深遠的意義。
第三、對銀行經營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幾方面影響。其一,保費繳納在短期內會給銀行帶來一定的成本,不過,從《意見稿》的文字推斷其初始水準較低,對銀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響應該有限;其二,差別費率的設置,對銀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勵。但在短期內可能會加重經營不善的銀行的成本,並進而導致存款結構以及銀行相關業務的調整;第三,在長期內,當公眾充分認識並接受存保制度之後,中小銀行相對於大銀行的聲譽劣勢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於中小銀行的競爭與發展。
第四,對廣大儲戶而言,存保制度幾乎沒有直接影響。考慮到《意見稿》規定的受保障的賬戶類型較廣,個人和企業存款都在覆蓋範圍。而在保障金額方面,按人民銀行的估算,50萬的保障限額已覆蓋了99.5%以上的賬戶。這一金額,如果按家庭來匡算,其可以覆蓋的範圍應會更廣,不受保障的風險很低。而從長遠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後,利率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將會給儲戶帶來更多、收益更高的選擇。
當然,作為一項涉及整個行業的基礎性改革,從《意見稿》的出臺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實施,還有許多相關工作有待完成。在此過程中,需要保持密切關注,並在政策上做好相應的準備和預案,以確保實現該制度的平穩推進和有效運作。(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小銀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