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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及時把“壞銀行”清除掉 讓銀行更健康

  • 發佈時間:2014-11-30 20:12: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1月30日,《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公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國長期以來的“政府隱性保險”將成為過去時,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繼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之外,又一道金融安全網。

  記者了解到,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實行“強制保險”、“限額賠付”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我國經濟正處於在增速換擋、結構調整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的“三期疊加”階段,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並在個別銀行出現經營困難時防止銀行體系的風險擴散。

  此外,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的糾正措施,有助於風險的早發現、早糾正,限制個別高風險銀行業務的激進擴張,對現有的監管體系起到輔助作用。

  金融安全的一大支柱

  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一起被稱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是各國普遍實施的、基礎性的金融制度。1933年,面對大蕭條時期銀行大面積倒閉,美國國會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有力促進了美國銀行業走出危機和健康發展。

  據中國證券網記者了解到,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實行限額賠付,可能覆蓋99.6%以上賬戶(比如50萬元),但這並非意味著“50萬元以上沒有安全保障了”,超出部分仍有權從該機構清算資産中得到追償。銀行即使破産,也只是破股東的産,而不是破存款人的産。存款保險處置問題銀行時,大多采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實際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對金融機構來説,存款保險制度能防止銀行業風險擴散。由於信心不對稱和羊群效應,擠兌現象可能同時在“好銀行”和“壞銀行”發生。由於金融機構間存在密切而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一旦某個機構金融資産發生貶值,以致不能保證正常的流動性頭寸,那麼單個或局部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演變成全局性、系統性金融危機。

  一旦有了存款保險制度這一市場化、專業化的處置平臺,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也能在妥善保護存款人的前提下,及時把“壞銀行”清理掉,防止個別銀行的風險影響整個銀行體系的健康。

  保護中小銀行

  大銀行的規模大、網點多,在普通民眾心中又往往具有“國家背書”,所以在吸收存款方面具有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

  有了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把錢存在大銀行或小銀行是一樣的,所得到的法律保護是相同的。這樣,客戶提供服務的優劣就會成為儲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唯出身論”。

  所以説,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對中小銀行來説,存款保險制度讓儲戶吃下了“定心丸”,但絕不是“保護傘”,不意味著中小銀行能不計成本地吸收存款。

  國務院今年已兩次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多措並舉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引導更多資金流向中小企業和“三農”。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發展中小企業金融和農村金融也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首批5家民營銀行已獲批籌建。有進就得有出,在新設機構的同時,也必須考慮這些機構出了問題時的退出機制,否則僅考慮鼓勵新建,卻忽視出了問題後怎麼辦,則在新建的時候就有很多的顧慮。

  上海華瑞銀行發起人股東之一美邦服飾日前發佈公告稱,在國家頒布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機構破産法規之前,以自有資金,在出資額一倍範圍內,對五十萬元以下個人儲蓄存款承擔因華瑞銀行經營失敗而導致的剩餘風險賠付責任,並以書面形式約定具體操作程式。這就意味著在存款保險制度落地前,股東在以自有資金為儲戶存款“背書”。而這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且有違背公司法“有限責任”之嫌。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要儘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業內人士也大多表示,下一步要進一步推開民營銀行試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就必須要有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為民營銀行和農村金融機構建立退出機制。由於農村金融機構數量多、分佈零散,監管難度較大,基層監管力量也較為薄弱,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是對目前農村金融監管的有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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