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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4-11-29 06:53:0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以“三權分置”作為基本遵循,以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的長久不變和農民家庭土地承包權的穩定,應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中

  ● 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在相當長時期內,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經營權的流轉是一個不平衡的、漸進的過程

  ●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許多地方已經具備了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必須因勢利導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日前公佈。土地流轉如何健康有序推進?農民的權益怎麼保證?對此,近日《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

  “三權分置”放活經營權

  “一直以來,我們強調正確處理土地承包制的穩定和土地流轉的關係。但有些人在認識上有誤區:一講穩定似乎就不允許經營權流動,而一講流轉和集中,似乎就是集體重新收回農民土地承包權。”韓俊説,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放活土地經營權,可以避免以上誤區。“穩定”是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流轉”是放活土地經營權。

  韓俊進一步解釋説,家庭承包制下農戶獲得的土地權利,是由承包權和經營權組成的。只有作為集體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才擁有土地承包權。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流轉的客體是土地經營權。這樣,以“三權分置”作為基本遵循,以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的長久不變和農民家庭土地承包權的穩定,來應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中,以不變應萬變,有利於土地承包者和實際經營者都能建立起穩定的預期。

  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呈加快之勢。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3.8億畝,佔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8.8%。韓俊認為,我國農戶要與比自己規模大幾十倍的發達國家農業經營主體競爭,消化生産成本不斷上升帶來的影響,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提高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

  漸進推進經營權流轉

  對於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不能脫離實際,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經營權的流轉是一個不平衡的、漸進的長期過程。”韓俊認為,土地流轉中保護農民權益,關鍵在於要客觀地估計土地對農民的意義及農民對土地流轉的基本態度。我國地區之間有很大的差別,有三種情況。

  一是對於當今大多數農民來講,土地仍然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依靠。採取“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種”這種土地經營方式的普通農戶仍佔大多數。農戶既不願意轉讓經營權,更不願意放棄承包權,是大多數農村的客觀現實。在這種基本農情下,絕不能超越客觀條件,違背農民的意願,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民流轉土地。

  二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已有一部分農戶,尤其是那些已經在城鎮生活多年、具有穩定的非農收入的農戶,有轉讓土地經營權的願望。對於相當一部分農民來説,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已淡化,但農民完全放棄承包土地還有種種顧忌。農戶願意轉讓經營權,但不願放棄承包權。這時,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而承包權則仍應明確是農戶的,不能強迫收回農民的承包地。

  三是在農戶徹底脫離農村、融入城市的情況下,部分農戶不僅自願流轉經營權,也自願放棄承包權。這種情況目前還較為少見。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要求把放棄承包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把承包地交還集體組織或經集體同意後轉讓給集體組織其他成員。集體也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因地制宜適度規模經營

  “在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方面,國際上有成功的例子,也有不成功的例子。”韓俊説,我國目前從事糧食生産的勞動力在1.5億人左右。據測算,全國糧食生産實現規模化經營,尚需轉移1億左右的農業剩餘勞動力。當前,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許多地方已經具備了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必須因勢利導。

  那麼,到底多大的土地面積算適度規模經營?有的地區從保障務農與務工人員收入均衡的角度,確定適度規模經營的標準;有的地區則用機械作業的最佳規模來衡量這個度;有的以糧食産出的平均成本是下降還是上升來衡量是否“適度”。韓俊認為,這些思路都有一定道理。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確定適度規模的標準,應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指導,但一些基本的原則應遵守。要統籌考慮增産和增收的平衡、提高勞動生産率和土地生産率的平衡以及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充分考慮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程度、農業機械化和社會化服務水準等因素。

  近年來,工商企業租賃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現象越來越多。為了避免農村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避免出現土地的大規模集中,必須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採取慎重的態度。特別是要防止工商資本下鄉租賃承包地後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破壞農業綜合生産能力。要鼓勵和支援工商企業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和支援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發展規模經營;探索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主要用於補償因租地企業違約或經營不善而受損失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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