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依法理財的效率特質及實現
- 發佈時間:2014-11-28 22:29:58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而實現的首要途徑是“完善立法”,最終落實到“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可見,依法理財在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有著重要意義。
依法理財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法”與“財”的結合暗含有政治經濟學上的某種特質。法律和財政都是為解決市場失靈而做出的歷史必然選擇。在市場失靈領域,相對於私人經濟的低效率,通過法律規範下的財政手段集中配置公共資源理應具有效率上的比較優勢。因此,由於公共資源同樣具有稀缺性,依法理財能否實現,在公平之外,也應凸現效率特質。
一是契約精神。法即公共契約,包括對公權的賦予與限制,對私權的保護與規範。法治經濟和契約經濟是現代經濟的主要特徵,如果缺乏契約精神,社會將陷於不確定短期行為和巨大交易成本之中,會造成效率的損失。目前政府的財經行為仍然存在不尊重契約的情況,表現為預算約束力過弱,調整隨意,執行不嚴;單方更改合同,損害市場主體利益等。
二是創新精神。按制度經濟學觀點,制度創新可成為發展動力。財經法律作為國家治理的頂層制度設計需要具備創新的精神,以激發各要素的潛力和活力。此外,事前精細可行的法律和標準相對事後監管對效率影響更大,因此,要改變“拍腦袋決策”和照搬國外經驗的做法,向制度創新要效率。
三是成本意識。法律可以減少公共領域的交易成本、談判成本和資訊成本,也就是説越多法律空白,全社會的隱性機會成本越多。目前,財稅領域有許多法律模糊地帶,包括稅收立法層次低、預算管理鬆散、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不一致、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導致濫用財力、跑“部”前進和推諉扯皮等層出不窮。
四是結果導向。財政是資源的再分配,最終是解決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公平問題,因此,依法理財要有結果的考量。一方面,要改變為立法而立法的做法,針對具體問題設計法律框架,最終解決問題獲取收益。另一方面,收益上應更側重對弱勢群體財政支出的邊際效益和財政杠桿效益發揮。
五是激勵相容。“良法使壞人變好,惡法使好人變壞”。依法理財歸根到底是對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進行協調,因此,財稅領域可以推進的變革,應當激勵相容,也就是具有自動的運作機制。目前來説,帕累托改進的“好肉”要快吃完,留下大量的“骨頭”需要埋頭去啃。這時,各種財稅法律更要注重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從正反兩個方向著力。
六是可持續性。財經領域利益關係複雜且矛盾重重,各方面約束顧慮很多,某種程度上導致了立法與實際脫節。例如,有的定額標準制定後多年不修訂,甚至有的制定時候便不切實際,導致法律出臺的同時違法。在制定標準上的惰政行為對依法理財的傷害最大,從效率上考慮,可持續性是依法理財的必然要求。
凸現依法理財的效率特質,可嘗試以下途徑:
首先,集中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入立法。正如前述,前置制度設計對效率的作用要遠遠強于過程的監控和對結果的評估,政策成本的産出要遠高於過程的監控和事後的監督評估成本。從西方發展經驗來看,公共財政的重要決策莫不是複雜的法律制度制定,包括反覆的調查、研究、預估、談判、辯論和博弈。因此,在立法環節應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和時間。一方面,改變長期重執行輕決策的做法,提升財稅立法層級,提高財稅法規的精細度、科學性和可持續性。另一方面,徹底拋棄以往粗放、家長式、自由裁量權過大的“人治”理財模式,將財權放到法律的框架下對號入座。相應地,中央財政更多轉向政策的制定而非政策的執行。
其次,從嚴落實財稅法規。一是在普遍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樹立財稅行為的權威性。執行預算即法的原則,強化預算對政府行為的剛性約束。二是防範選擇性執法。減少理財行為中自由裁量權對效率的損害,落實財政收支行為中的責任追蹤制度。三是違法處罰大於違法成本。違法成本低有逆向激勵作用,當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收益時,守法將不符合經濟人理性。例如套取財政資金,僅收回或整改,將變相激勵該類違法行為。應提高違法處分力度,將違法行為落實到個人責任,增加個人違法成本,對集體腐敗更應如此。
再其次,開展財稅法規的績效評價。可以嘗試運用成本收益方法對單項財稅法規進行導向性評價,以此作為進一步完善和修訂的依據。
最後,擴大法律部門對財政法規的審核職能。一是範圍應擴展至廣義的法律,如一般制度標準和改革方案,而非狹義的法令。從操作性看,這一職能可暫時交由財政內部法律機構履行。二是內容上除合法合規性審查外,還應包括效率審查,如激勵相容和可行性審查。三是做實法律政策的評估,及時修訂和廢止過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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