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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27 16:30:56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天津市規劃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重慶市規劃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的要求,有序推進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現就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編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線網規劃是指導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及時組織和科學編制線網規劃,並將線網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利於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時序、強度相匹配,優化城市空間佈局,引導城市合理髮展;有利於控制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規模,依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實施,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和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加強線網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把握線網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是以人為本。把改善出行條件、方便群眾日常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以群眾實際出行需求和意願為導向,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二是適度超前。把握現代城市發展規律,根據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地謀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發揮好對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的引導作用。

  三是統籌協調。線網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關內容協調一致,並與區域規劃、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城市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要性,處理好近遠期的關係,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合理選擇制式和敷設方式,明確建設時序。

  三、科學編制線網規劃

  (一)及時組織編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應統籌研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必要性,確需發展的,應同步編制線網規劃,做好相互協調與銜接。已有線網規劃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要開展線網規劃實施評估,對線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如有需要,應以線網規劃實施評估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

  (二)明確規劃期限和範圍

  線網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地域範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線網規劃一般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同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遠景線網研究,對遠景線網佈局提出總體框架性方案,遠景線網一般應在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內佈置。

  (三)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線網規模

  編制線網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在深入調查研究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城市交通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交通需求,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積極建設城市軌道網路,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重點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幹作用。

  (四)科學確定線網佈局

  編制線網規劃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間結構和用地佈局,立足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在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線網佈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適當安排多層次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引導區域城市發展、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應根據引導城市發展或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目標需求,確定線網佈局。

  線網佈局應處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關係,與其他開發利用形式協調、銜接。處理好與綜合交通樞紐的關係,方便城市軌道交通與公共汽(電)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處理好與城市重點建築、橋梁、江河等的關係,充分考慮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和地下管線情況,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可實施性。

  (五)合理佈局車輛基地

  編制線網規劃應統籌確定車輛段(停車場)、綜合維修中心等車輛基地的分工、類型、規模和佈局等。根據線路特徵、用地條件和沿線土地使用功能,統一佈局車輛基地,同時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確定車輛基地的基本位置。車輛基地規劃應堅持資源共用的原則,集約使用土地。

  (六)明確用地控制要求

  編制線網規劃應對線網規劃中的線路、站點,明確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實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劃定城市軌道交通主要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和規劃控制區。通過預留與控制設施用地,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用地條件。

  (七)規範規劃成果

  線網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並附規劃説明書和基礎資料彙編。規劃文本應當以條文方式錶述,內容明確簡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與規劃文本內容相符;規劃説明書應與規劃文本的條文相對應,對規劃文本條文做出詳細解釋,並闡述條文執行過程中的要求。線網規劃的重要技術內容,如客流預測,應做專題研究,專題研究成果應當作為規劃説明書的附錄。

  四、加強線網規劃的管理

  (一)明確編制主體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線網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二)強化編制單位要求

  承擔線網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豐富的城市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經驗、技術和人才儲備,並應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三)加強線網規劃的技術審查

  線網規劃編制(或者修改、修編)完成後,應當組織技術審查。直轄市的線網規劃由我部組織進行技術審查;其他城市的線網規劃,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的重點包括技術路線和方法的合理性,基礎資料和數據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與城市的符合性,線網規模、線網佈局等與城市空間佈局、土地使用的協調性,線網規劃與有關規劃的一致性以及線網規劃的可實施性等方面。技術審查的方式,可以由審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線網規劃技術審查意見,是我部對其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審查的基礎條件之一。

  規劃成果在技術審查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徵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

  (四)規範線網規劃的審批與修改

  經技術審查後,線網規劃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線網佈局、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控制要求等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一併審批。線網規劃經批准後,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式進行。

  線網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線網規劃,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主要車站和車輛基地等設施,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及時納入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編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責任主體。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主動協調,密切配合,保持穩定性和嚴肅性,共同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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