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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實施重大資産重組禁止長期停牌

  • 發佈時間:2014-11-27 09:31:41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Wind資訊

  昨日,上交所公佈了最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打擊以重組為名炒作股價的負面現象。《徵求意見稿》共分八章,除總則、附則外,按照重組進程設置重組傳聞及澄清、重組籌劃及停牌、交易核查、重組方案披露、重組終止和重組實施等六章。

  本次《徵求意見稿》重點強化了強化對“失敗式”重組的監管。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首先增加了關於重組傳聞的澄清要求,對於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無法確認未來三個月是否開始籌劃重組事項的,應立即申請停牌,同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在披露投資者説明會召開情況和澄清公告後復牌。

  其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重組停牌的原則及資訊披露要求,強化公司董事會在申請公司股票延期復牌方面的勤勉盡責義務。關於停牌中的資訊披露,有三個重要的時間節點:一是上市公司擬申請停牌超過2個月的,應在2個月到期前召開董事會審議是否繼續停牌。二是擬申請停牌超過3個月的,除需董事會審議外,還應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三是擬申請停牌超過5個月的,公司應在5個月到期前再次召開董事會審議延期復牌事項。此後停牌每超過1個月,需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披露召開情況。

  再次,上交所還要求強化重組終止的資訊披露要求。一是對於停牌未滿一個月即終止重組的,要求公司應按照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終止重大資産重組公告,詳細披露終止重組原因,同時承諾在公告後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二是對於停牌超過一個月再行終止重組的,需進一步披露重組框架,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承諾在披露投資者説明會召開結果公告後,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三是對於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在股東大會審議重組方案前擬終止重組的,上市公司還需立即申請股票停牌、核查二級市場公司股票交易、召開董事會審議終止重組事項、披露終止重組的説明、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召開投資者説明會等。四是針對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組方案後終止重組的,要求上市公司除履行上述披露義務外,還需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終止重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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