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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長將扣減收費期 投資準入有了更合理門檻

  • 發佈時間:2014-11-27 04:52:30  來源:四川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首個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有何新意

  □本報記者 李夢媛

  即將在下月10日施行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投資準入門檻、招標條件、招標程式、評標辦法、各方職責、違約處理等進行了修訂。新《辦法》有哪些新因素?對投資人而言,將帶來哪些新變化?

  1

  由談判招商改為公開招投標 工期延長將扣減收費期

  “市場化”和“規範化”,省交通運輸廳外經外事處負責人用這兩個詞來概括《辦法》。

  據其介紹,《辦法》對招標評標辦法進行了優化,改談判招商模式為市場模式,實行公開招投標。“以前一些項目,在依法確定投資人後,出現項目準備期過長、建設週期滯後等問題。”而《辦法》採用最短特許經營期限法評標辦法,將項目準備期和建設期全部納入到項目特許經營期範疇。這意味著,因投資人或項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項目準備期或建設期延長的,將相應扣減項目收費期。

  在成自瀘赤高速公路瀘州段的負責人郭雄新看來,這一規定是將工期與後期運營相結合。“也就是説,工期越短,後期的效益就越好,讓承建方不敢再拖遝。”

  項目建設和投資方的利益要掛鉤,服務品質與運營收益要掛鉤。《辦法》明確,在運營期內,項目通行費價格不再是確定不變的,項目運營管理和綜合服務水準,也將成為決定因素。

  2

  實施主體由省級變為市州 投資準入有了更合理門檻

  “以前的試行辦法,規定BOT項目實施主體為省交通運輸廳,與我省以市州為主體的高速公路發展模式不一致。”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對BOT高速公路相關各方的職責作出了清晰界定,明確以市州政府為BOT項目實施主體,並規定了項目投資人的出資人責任和對項目公司的連帶責任保證、項目公司的項目法人責任、省交通運輸廳的行業管理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等省級有關部門的監管與協調服務責任、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責任。“省級政府部門變成了‘搭臺者’,市州和投資方才是‘唱戲的人’。”在該負責人看來,權責一致、依法行政,既有利於保障BOT項目投資人及項目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政府之手”實施有效監管。

  作為投資方的代表,郭雄新對這樣的權責變化,也十分稱讚。“我們的合同就是直接跟瀘州市簽的。”郭雄新坦言,地方政府一旦自己簽約,就直接被包含在甲乙雙方裏了。而省上主導的項目,在地方上多少像是“轉了一次手”,權責上不那麼直接。“四川在把高速公路建設交給市場方面,比其他省份要早一些,比如我們在廣西的高速公路項目,就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導。”

  對於投資準入門檻,《辦法》也有了更加合理的設置。比如要求投資人具備相關的建設經驗,而不能是純粹的“新手”。在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投資準入門檻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原則,對獨立投資人和聯合體投資人的註冊資本、財務狀況、凈資産等投資能力明確了基本標準。為防範項目管理風險,還明確規定了聯合體成員數量和控股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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