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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信披新政嚴打“假重組”

  • 發佈時間:2014-11-26 17:41: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領域新政頻出。與此同時,許多以重組為名炒作股價的負面現象也在潛滋暗長。今日下午,上交所表示,為做好與新《重組辦法》的銜接,結合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實踐需要和市場各方需求,對已發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工作備忘錄》及相關業務通知進行了修訂和整合,公佈了最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吸收整合了前期已發佈的七項重組資訊披露備忘錄及重組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相關通知,將其合併為一項規範性文件。在結構上,《徵求意見稿》共分八章,除總則、附則外,按照重組進程設置重組傳聞及澄清、重組籌劃及停牌、交易核查、重組方案披露、重組終止和重組實施等六章。

  同時,本次《徵求意見稿》細化並規範了重大資産重組出現市場傳聞及停牌後及停復牌的內部決策程式的資訊披露要求,重點強化了強化對“失敗式”重組的監管。根據中國證券網記者此前統計,2013年以來,三成左右的並購重組在向證監會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前即宣告終止,甚至眾多上市公司重組失敗後接連出現大漲,市場對於重組停牌過程中的資訊不對稱反響強烈。此外,長時間停牌所造成的交易機會的限制,也可能使投資者喪失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恰當時機。而部分公司在終止重組時未明確披露失敗原因,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推進和終止重組的具體情況。這些問題,都導致投資者對於長期停牌後終止重組的行為持有較大疑議。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首先增加了關於重組傳聞的澄清要求,對於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無法確認未來三個月是否開始籌劃重組事項的,應立即向本所申請停牌,同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在披露投資者説明會召開情況和澄清公告後復牌。

  其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重組停牌的原則及資訊披露要求,強化公司董事會在申請公司股票延期復牌方面的勤勉盡責義務。關於停牌中的資訊披露,有三個重要的時間節點:一是上市公司擬申請停牌超過2個月的,應在2個月到期前召開董事會審議是否繼續停牌。二是擬申請停牌超過3個月的,除需董事會審議外,還應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三是擬申請停牌超過5個月的,公司應在5個月到期前再次召開董事會審議延期復牌事項;此後停牌每超過1個月,需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披露召開情況。

  再次,上交所還要求強化重組終止的資訊披露要求。一是對於停牌未滿一個月即終止重組的,要求公司應按照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終止重大資産重組公告,詳細披露終止重組原因,同時承諾在公告後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二是對於停牌超過一個月再行終止重組的,需進一步披露重組框架,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並承諾在披露投資者説明會召開結果公告後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三是對於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在股東大會審議重組方案前擬終止重組的,上市公司還需立即申請股票停牌、核查二級市場公司股票交易、召開董事會審議終止重組事項、披露終止重組的説明、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召開投資者説明會等。四是針對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組方案後終止重組的,要求上市公司除履行上述披露義務外,還需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終止重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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