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 發佈時間:2014-11-26 04:59:2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我國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人民群眾上學、就業、就醫、社會保障等難點問題得到有效緩解。但是,建立健全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逐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仍然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有待於在公共服務法治化過程中尋求破解之策。比如,公共服務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城鄉區域間有些制度銜接不合理,管理條塊分割,資源配置不合理,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比較單一,基層政府財力與事權不匹配,等等。
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的現實意義在於,處理好利益關係、解決好利益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目前我國處於各種矛盾多發時期,要妥善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就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建設。通過加強公共服務領域立法,為合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利益關係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在法制的框架內解決各種問題和矛盾,使社會成員既充分享有權利、行使權利,又切實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實現社會和諧。
發展公共服務,首先要“有法可依”。這些年來,我國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立法實踐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食品安全法等相繼通過。但與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立法還有較大差距,一些重要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不少制度性規範層次較低,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加強社會領域立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和改進我國立法工作的重要方向。
以法治力量解決民生保障需求不斷增加與供給不足、不便、不均之間的矛盾,須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全社會成員共用發展改革成果;堅持基本保障原則,在制度建設上按照從無到有、從易到難、從窄到寬、從低到高的方向,逐步推進;堅持國家保障原則,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盲區”,要求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履行公共責任,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基本公共服務,不同於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具有明顯的公益、非營利性質。在某些方面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有償服務,但必須對公益性和商業性、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加以區分和協調,保證基本公共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性。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這是古羅馬名著《法律篇》中的名言。今天可以將其解讀為,如果只有強調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的利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佳載體,是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公共服務,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和諧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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