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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出文化企業界定標準

  • 發佈時間:2014-11-25 08: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5日訊 近日,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發佈《關於印發<上海市文化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中國經濟文化産業頻道記者獲悉,24日,上海市文化金融合作座談會在上海展覽中心召開,會上正式發佈了《上海市關於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的實施意見》,其中所指的文化企業是指在上海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文藝表演團體等18個類型。除上述範圍外,經國家相關部委或上海市委宣傳部、上海市文廣影視局、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符合上海文化産業發展導向的文化企業,也納入《關於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的意見》所指文化企業範圍。

  《上海市文化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全文:

  

  關於印發《上海市文化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委宣傳部、財政局、文化(廣)局、金融辦,各金融機構:

  為加快推進《關於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的意見》(滬委宣〔2014〕488號)實施,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財政局、市文廣影視局、市新聞出版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文化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需要在落實滬委宣〔2014〕488號文的過程中,按照該參考標準對企業進行界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文化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試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

  2014年11月20日

  上海市文化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試行)

  《關於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的意見》中所指的文化企業是指在上海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屬於以下範圍的,可以界定為文化企業: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務院或市政府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經國家或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産以及動畫片製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製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整合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路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智慧財産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經國家或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路圖書、網路報紙、網路期刊、網路音像製品、網路電子出版物、網路遊戲(軟體)、網路美術作品、網路視聽産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網際網路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網際網路出版企業;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區(縣)及區(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只讀類光碟複製企業、可錄類光碟生産企業;

  18、採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製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

  除上述範圍外,經國家相關部委或市委宣傳部、市文廣影視局、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符合上海文化産業發展導向的文化企業,也納入《關於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的意見》所指文化企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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