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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用地到底該用多少?

  • 發佈時間:2014-11-24 02:29: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高文

  隨著現代農業和土地規模化經營不斷發展,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形勢。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用地管理,明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要求和支援政策。

  近年來,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産的發展,在農村土地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糧食規模化生産所必須的糧食晾曬場、存儲場、烘乾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未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成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點”;部分地區,特別是平原地區基本農田保護率高,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的配套設施很難避開基本農田。那麼應該怎樣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的標準是什麼?對此,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

  生産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

  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

  劉明松説,根據現代農業生産特點,從有利於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産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産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生産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産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産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産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産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産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而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展銷等用地仍然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劉明松強調。

  規模化糧食生産配套設施可佔用基本農田

  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

  “《通知》根據現代農業生産特點,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産所需配套設施的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劉明松表示。

  “一些地方以發展設施農業、建設‘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為名,違法違規佔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現‘大棚房’的現象,那麼這種現象如何杜絕呢?”

  劉明松説:“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義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從附屬設施用地範圍中剔除,並對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提出了具體要求。特別是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産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通知》規定,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地,可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品質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劉明松解釋:“這項政策旨在支援規模化糧食生産、保障糧食安全,因此《通知》規定,其他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仍然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取消設施農用地審核,改為備案制度

  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

  “為規範用地,《通知》規定對用地協議進行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劉明松説。

  “《通知》取消了縣級對設施農用地的審核制度,改為備案制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約定用地條件,併發揮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範用地行為。”劉明松説,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資訊。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佈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産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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