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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管理出臺新規

  • 發佈時間:2014-10-20 09:29:3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高文)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執法監管。

  如何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通知》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産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進一步明確三方面範圍。在界定範圍時,將規模化糧食生産所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以支援土地規模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産;同時,將附屬設施中的生活用地從設施農用地範圍中剔除。《通知》明確,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通知》重點就“設施農業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等內容作出規定。《通知》明確,生産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産,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産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論證後可佔用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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