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各類交易場所規範有序發展
- 發佈時間:2014-11-24 00:39:40 來源:吉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交易場所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有關金融風險,促進全省各類交易場所的健康發展,日前,省政府發佈了《吉林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記者就《暫行辦法》出臺的有關情況採訪了省金融辦相關負責人。
問:《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2011年11月11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要求各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2012年7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就清理整頓範圍、清理整頓政策界限的使用以及落實清理整頓工作的安排等作出詳細規定。
經過清理整頓,2013年初我省向國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申請批設和備案了3家交易所,保留了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29家,共計32家交易場所通過了檢查驗收;同時,全省另新批籌了2家交易場所;目前,共有34家交易場所登記在冊。我省各類交易場所建設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為推動國企改革、産業升級、技術創新、要素集聚及優化資源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應看到,全省大部分交易場所普遍存在交易規模小、産品類別少、綜合實力弱等問題,極個別交易場所在個別時段也曾出現了有違國家相關文件精神的行為。現在出臺《暫行辦法》,是貫徹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對規劃和指導交易場所的設立,規範和約束交易場所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有關金融風險,理順和明確監管責任,促進全省各類交易場所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暫行辦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終止,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是:
審批制度。明確了省金融辦作為全省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會同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做好全省交易場所的準入審核、統計監測、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監管工作。交易場所的主發起人向所在地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設立申請;所在地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省金融辦復審;省金融辦與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復審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
設立條件。由於交易場所的交易活動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按照“總量控制、合理佈局、審慎審批”的原則,規定了交易場所應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主發起人和出資人條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審慎性條件。
變更備案。為加強對交易場所的監管,規範交易場所的重大變更行為,規定了交易場所的重大變更事項需經所在地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金融辦核準;交易場所的一般變更事項需經所在地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金融辦備案。
行為規範。為規範交易場所的經營行為,保障投資者利益,防範和化解相關金融風險,規定了交易場所的經營業務和禁止範圍,要求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交易規則、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應當按時向所在地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省金融辦報送相關材料。
監管制度。明確了省金融辦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省交易場所進行規範管理並統籌協調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根據屬地和行業管理原則,明確了所在地政府和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工作,履行交易場所的風險處置職責。
問:交易場所的設立條件是如何確定的?
答:省金融辦本著激發市場活力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雙重目的,按照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牽頭對兄弟省份相關辦法進行了認真研究,對省內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了深入調研,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進行了充分研討,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研究並確定了我省交易場所的設立條件。綜合來看,我省交易場所的設立門檻適中,審批流程科學可行。
問:交易場所的註冊資本是否實繳?答: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27個行業外,其他行業一律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交易場所未被列入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個行業。所以,《暫行辦法》未規定實繳資本、首期出資、銀行驗資等問題,故交易場所暫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同時,考慮到交易場所交易活動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相關監管部門將督促交易場所出資人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出資責任。
問:省金融辦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落實《暫行辦法》?
答:省金融辦將繼續積極發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快推動《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將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暫行辦法》進行集中學習和培訓;將協調各地各部門對現有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梳理和登記,按照“誰初審、誰負責”的原則和《暫行辦法》最新規定,重新組織各交易場所履行登記備案程式;將對謀劃中擬新設的交易場所給予必要指導,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依法合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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