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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各類創新基地的結構、功能與管理

  • 發佈時間:2014-11-24 01:30:48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段小華 蘇 楠

  ■科技專論

  我國已建成多種類型的創新基地,圍繞創新鏈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結構性佈局,加強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協同創新,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用,提升創新效率,是推動創新基地進一步良性發展的重要使命。

  多層次創新基地的現實結構是漸進性改革的産物

  創新基地的建設和演進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通過漸進性的科技體制改革形成的歷史性産物。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是具有較為明顯的科技計劃附屬性。“十五”計劃以來,科技管理部門多次提出“基地、項目、人才”統籌發展的理念。創新基地作為一個特定的組織形態,多數是依託于某一單位、非獨立建制的二級科技研發或服務單位。從功能和類型看,創新基地主要包括:處於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階段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實驗室、行業重點實驗室等;處於技術開發與工程化階段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處於産業化階段的國家級高新區、生産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中心等;為各類創新基地提供科技基礎條件支援和資源共用服務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據統計,國家級創新基地約有24類,總量近3000個。

  二是創新基地的佈局結構與重點科技任務的匹配性有待加強。從“十二五”重點科技任務與典型創新基地佈局的對應關係看,現有科技計劃在戰略性新興産業、産業結構調整、農業發展、民生科技、基礎前沿等領域16個類別的55項任務中,都有相應的項目安排。相比之下,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這兩類最主要的創新基地尚未全部覆蓋55項任務。實驗室還有3個空白領域,工程中心則有10個空白領域。如需加強對重點任務的支援,就應在相關創新基地未來建設佈局中就相關的學科、領域進行調整或加強。

  三是部分創新基地自成體系,在管理者的職能範圍內實施分類管理。

  2000年以來,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類別、功能、依託單位開始擴展,目前已經形成國家實驗室、高校和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軍民共建實驗室、港澳夥伴實驗室、省部共建培育基地等六大體系。國家級高新區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區分為世界一流的高新區、創新型科技園區、特色産業園區三類。科技企業孵化器根據服務對象和管理部門的區別,分為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國際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幾類。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也表現為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發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和國際科技合作創新聯盟四種組織方式。

  創新基地建設和發展存在的問題

  1.功能定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或重疊

  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都標明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具體是哪個子系統、哪個環節、哪些功能並沒有更清晰的定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具有眾多相似的功能。

  由於分屬不同的管理單位,部門之間不協調和重復建設造成一些創新基地比較雷同,特色不夠突出。例如,高新技術産業化基地、863計劃成果産業化基地、火炬計劃特色産業基地三者都以産業化發展為目標,區分度不夠。高新技術産業化基地和火炬計劃特色産業基地都把培育産業集群作為重要任務,定位為服務區域經濟發展。

  大部分創新基地除了獲得科技項目經費和必要的政策指導外,較少獲得專業化的發展規劃、平臺建設、人才發展、成果轉化引導資金支援。此外,對科技成果、智慧財産權、技術標準的管理和扶持仍待加強。

  2.相對單一的管理方式制約了創新基地的功能發揮

  由於缺乏專項經費和有力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對創新基地大多采取認定、驗收、掛牌的管理方式。尤其是過程管理缺乏有效手段,調控方式、政策工具不足。對資金投入、能力建設、資源共用、內部管理、智慧財産權保護、機制創新、合作交流等具體內容管理,大多沒有涉及。

  大部分創新基地缺乏體制機制創新方面的研究,如很多創新基地提出了加強産學研合作的要求,但具體的機制並沒有較好的研究和總結。

  缺乏主管部門或業務關係協調。建設和運作部門對創新基地的宏觀管理、協調、指導相對偏弱。很多創新基地非常重視部門協調,但是大部分創新基地沒有多部門協調機構,尚有部分創新基地沒有獨立的、專門化的管理機構,造成對認定和評價“一頭一尾”兩個環節非常重視,但中間過程管理所需的協調、指導、跟蹤較為欠缺。

  目前,還沒有一套針對不同類別創新基地的政策框架或體系。大多數支援手段以科技計劃為主,只是原則性的要求,沒有明確比例和支援額度。對部分創新基地有稅收優惠,但其他專項政策較為缺乏。農業科技園、生産力促進中心在國家層面主要採取以績效考評為核心的引導性政策,對其開展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等相關活動的支援有賴於各地根據自身財力制定優惠政策。

   相關對策建議

  1.進一步明確創新基地的功能定位

  對於有明確規劃、管理辦法的創新基地,應嚴格按照其功能定位加以管理,不宜派生出各種類型,擴大邊界和職能範圍,以致與別的創新基地形成較大程度的交叉。在配置科技資源時,不宜安排超出其職能範圍以外的公共研發任務。

  2.加強對各類創新基地的規劃佈局和建設協調

  應促進功能相似的創新基地共同建設、管理,條件成熟時可納入同一序列共同管理,消除不同序列創新基地在功能上的交叉。促進大學科技園和企業孵化器的合併管理;高新技術産業化基地、火炬特色産業基地、863計劃成果轉化基地等功能類似的基地可以納入統一序列,建立共建機制。對國家級創新基地,應建立統一的資訊採集、統計渠道和政策發佈通道。

  3.完善實體化管理體系,加強過程管理

  建立或完善獨立、專業的管理部門,依託有關仲介機構作為專職管理機構,促進管理的規範化、實體化、制度化。完善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各類創新基地加強公共服務,增加平臺建設、資源共用、交流培訓、金融服務、競爭情報、科技資訊和技術推廣服務等內容。

  4.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注重服務、合作和共用

  對指標體系的設計應注重以下三方面:其一,加強對創新基地開放和服務的考核,提高公共科技資源的利用效率及服務品質;其二,加強合作方面的考核,引導創新基地之間及其與各類創新主體之間合作,實現資源整合利用;其三,強化對平台資源共用方面的考核,實現平台資源惠及範圍的最大化。同時,還需要在考核評價的基礎上建立獎懲機制。評估結果與創新基地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與力度掛鉤,尤其要形成退出機制,對評估不達標的基地進行整改或撤銷。

  5.加強配套扶持政策,促進創新基地和其他創新主體激勵政策的銜接

  為解決創新基地的資金來源過於依賴競爭性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缺乏其他合理來源等問題,建議引入競爭機制,採用“後補助”方式,根據科研成果的應用價值或服務效果,給予一定的資助或補貼。鼓勵社會各界以投資或捐贈等方式參與創新基地建設和運作,允許投資者按部分或全部投入額在繳納所得稅前予以扣除。以産權合作、項目合作、資源共用、人才流動等方式,加強創新鏈各環節的資源整合及協同創新。針對從事技術轉移的創新基地,引入市場機制,落實科研院所股權和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處置收益等配套政策,加強對公共科技成果應用、擴散的激勵,突出對産業創新的帶動能力。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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