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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資費

  • 發佈時間:2014-11-19 13:29:28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王紹芳)電信服務與廣大消費者密切相關。昨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結合近日接到的消費者投訴表示:電信服務不能人為設置障礙,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運營商在開發、設計産品或服務時,應綜合考慮多種情形,為消費者設置退出機制。同時,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遏制此類行為,切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據介紹,近日陸續接到的消費投訴反映,部分電信運營商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上設置障礙,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如規定,2G、3G用戶升級為4G業務後,無法再改回2G、3G套餐等。消費者劉某反映,9月30日3G服務合約到期,要改回2G服務,必須在10月份辦理新套餐,11月份開始使用新套餐,合約到期前無法更改為其他套餐。由於原3G服務合約默認是到期後自動續期,所以10月份還會按照原來的3G套餐提供服務,收取費用。對此,消協認為:1.新《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當原有合約業務到期後,消費者有權選擇終止合同、重新選擇合適的其他電信服務,也可以繼續按原資費履行,但需雙方達成合意。電信運營商在與消費者簽訂的格式條款中,應當提供不同的選項,以方便消費者自主選擇。2.從公平角度而言,業務到期後,消費者是否繼續接受原有服務,應由消費者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企業自行推定。電信運營商未經消費者同意,採取默認自動續期的方式,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涉嫌強制交易。3.依據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經營者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各種形式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實現。手機服務升為4G後就不能再選擇2G、3G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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