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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民間私募活躍 當心非法集資詐騙

  • 發佈時間:2014-11-19 05:31:15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地熱點

  “滬港通”開通首日,A股上證指數和港股恒生指數,均高開低走。漫漫熊市後,在各種利好政策的作用下,大盤形勢走好,投資者入市有信心,陽光私募基金也遇到難得的發展契機。據悉,今年,《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正式頒布實施,私募基金今後將不再需要假借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的通道發行産品。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陽光私募行業平均收益約為15.6%。業內人士稱,東莞被享譽“金融綠洲”,在政策的作用下,陽光私募基金在東莞將快速發展,本土和外地陽光私募公司會共同分割市場蛋糕。連日來,記者走訪發現,東莞民間私募(也稱“地下私募”)活躍,處於模糊地帶,缺乏必要的監管環節,存在集資詐騙的風險。業內建議,有投資需求市民最好購買有合法身份的陽光私募基金。

  本地私募市場蛋糕大

  據統計,今年上半年,身為“金融綠洲”的東莞存款餘額達到9000億元。在鉅額的財富的背後,民間資本有尋找資金出路的迫切需求,陽光私募基金等金融産品的發展,順應了市場的需求。

  對此,進駐東莞陽光私募的第一家外地私募公司——深圳市蘭權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薛康認為,東莞市名聲在外的製造業,難以避免産業轉型的浪潮,低端的産業難以滿足時代的需求,不少企業從傳統的加工製造業往半自動化和自動化的方向轉型。“在此階段之前,東莞的實業家積累了鉅額的財富。隨著産業的轉型,廠房的收縮和産業難以再擴大,再投資容納不了鉅額財富,導致資金的存留和閒置。鉅額的財富需要找出路,由此,我們可以預見金融産品將進入繁榮期。”

  薛康認為,伴隨著實業的高速發展,GDP從10%降到7.5%,房地産投資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於房地産投資的下降導致新建房的數量下降,去産能後恢復到新的平衡點,人力成本會提升,市民的收入增加,邊際收入增加扭轉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格局。當GDP維持在穩定的水準,金融産品互相滲透,市民對金融産品的認識會上升到更高的層次。

  “隨著金融制度改革、産品設計的完善、民眾認識的提高,投資需求或會進一步提升。由此,陽光私募行業在東莞遇到了新的發展契機,東莞的家族企業資産管理,或能募集更多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薛康稱。

  東莞財智財富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柳根認為,現在房地産投資到頂,市民或會進入股票市場。隨著CPI的下降,明年央行或會推出降息和降準等舉措,股票市場或會有一波新的行情。

  “由於缺乏專業的股票知識,市民投資受限,容易出現股票漲了,自己收益下跌。在此狀況下,陽光私募産品或迎來發展的契機。”楊柳根説。

  搶灘東莞私募市場

  據私募排排網統計:截至去年10月底,共有67隻陽光私募産品提前清盤,其中結構化産品32隻,運作不滿一年並在今年清盤的陽光私募産品達到27隻。

  楊柳根介紹,私募行業最考究的是基金經理的操盤能力和其團隊的實戰經驗。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區別在於兩者架構差異,公募基金主要是做大規模,以收取手續費為主要的收入來源;而私募基金的業績收入與客戶增值部分報酬鉤挂,只有當私募基金産生盈利時,私募基金才能提取其盈利的20%到30%作為業績報酬。

  “因為近些年來,經濟調整,漫漫熊市7年,大盤走勢差強人意,市民在公募基金虧錢了,私募基金的監管和規範不完善,加上引導不足,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的業績和風品不好,不少人對基金行業有誤會,衍生了‘斬腳趾避沙蟲’的負面情緒。”薛康説。

  除此之外,東莞證券相關負責人表示,東莞人的投資理念並不強,跟東莞經濟相當不匹配,跟經濟收益量不匹配,一些家族式的企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不強,唯有期望下一代。

  本土陽光私募公司莞香資本負責人江國棟表示,陽光私募基金清盤時有發生,主要出於以下六方面的因素。首先,某些陽光私募公司的投資渠道少;其次,投資的産品單一,缺少完善的風控,過度追求高收益,忽略了風控研究;再其次,部分私募公司表現很差,虧錢比較厲害;某些公司的基金經理因為貪婪,拿著客戶的賬戶掙自己的錢。

  他認為,陽光私募基金關鍵是政府支援的力度,如稅收支出、政策的支援和政府重視的程度;其次,東莞雖然位於珠三角核心地段,但是金融體系的核心人才更願意留在廣州、深圳,東莞沒有金融的氣氛、待遇。

  江國棟説,自從《辦法》頒布實施後,陽光私募公司從遊擊隊往正規軍的角色轉變,這是國內私募行業發展的“里程碑”事件,自此拿牌的私募基金可獨立發行産品。

  據悉,在《辦法》頒布之前,陽光私募基金基本通過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等通道發行,私募公司只能做基金的投資顧問;也有私募公司通過發行有限合夥制的基金,自己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大部分都是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自己做基金管理人;也有部分機構設立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備案辦法實施之後,私募機構可以作為管理人自己發行私募基金,而不必再通過各種通道或設立新企業發行私募基金。

  據薛康介紹,2004年,私募行業借道信託陽光化,現在私募公司可以憑牌照發行産品,可見行業的發展開始提速。陽光私募是“靠天吃飯”的,收益和風險是正相關。經歷5至10年後,陽光私募行業或能從戰國時代發展到春秋時代。

  今年10月,深圳蘭權資本攜手光大證券,進軍東莞私募市場。江國棟認為,隨著陽光私募公司正規化,私募市場會快速發展,外來的私募公司加入到東莞,與本土私募企業共同促進行業的發展。

  地下私募處於模糊地帶缺監管

  公開的數據顯示,截至11月13日,在中國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有4270家,共有976隻私募基金産品完成備案,但是除了陽光私募之外的私募到底有多少,無人能給出答案。

  由於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健全,監管的缺位讓不少不良私募有機可乘,近年來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也逐年上升。

  “沒有公司載體,結構很鬆散,沒有業績公佈平臺和載體,核實收益和資産發展的狀況,只能局限于朋友圈的投資,被稱為地下私募。”薛康表示。

  他認為,地下私募公司在東莞非常活躍,行業資金量很大,地下私募接了客戶的賬戶操作,處於監管的盲區,僅靠朋友圈、親戚圈之間的協議和信任,無法公開化。

  楊柳根認為,地下私募有非法融資之嫌,十幾個人募集一筆資金再開個賬戶炒股票,若虧錢,容易出現社會問題,因為地下私募沒有銀行等第三方公司的託管,容易出現攜款潛逃的現象。

  “地下私募公司又稱民間私募公司,不註冊公司,不一定非法,成交的金額比較高,每個鎮區都會有,大概有數百家。東莞多年來的遊資聚集在地下私募基金中,尤其是經濟發達的厚街、虎門、長安等最為活躍。”江國棟説,這些私募公司沒有拿到正規牌照,操作極其不規範。

  東莞證券相關負責人則表示:“私募市場很亂,幾個人合夥就可以做地下私募,地下私募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的區域,有錢的老闆自己搞投資公司,涉及的金額多達幾十億元。”

  東莞市理財師協會會長馬志平認為,地下私募打擦邊球,處於模糊地帶,缺乏必要的監管環節。對此,一位業內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在規模較小的初級發展階段,通過人脈關係網等行銷方式開展業務,隨著規模的擴大,業務的拓展,在證監會備案獲得“身份證”顯得尤為重要。

  警惕地下私募非法集資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表示,是否非法集資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限。合法募集資金是通過200人以上募集基金並且獲得審批的;非法募集資金是沒有經過審批的,向200人以下特定的人群(如認識的朋友、親戚等)募集基金。

  另外,他表示,地下私募機構屬於非法集資,投資者在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銷售的私募産品沒有獲得相關的審批也算非法集資,但是因為連帶責任不明確,出事時,金融機構可以推脫責任,稱只是收取手續費,投資者在銷售場所和該公司的銷售中購買相關的私募産品,若出現問題,該機構應該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連結

  何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私募基金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自2004年首次出現在國內金融市場上以來,私募基金歷經了長達十年的蟄伏期,逐漸走出了身份模糊尷尬地帶。2013年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首次被納入法律監管範圍;今年3月,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正式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私募基金終於獲得了準生證,同年7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也正式出臺,而這,也意味著私募基金的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今年8月22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對投資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兩方的權責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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