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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化粧品!電商將被連坐罰款

  • 發佈時間:2014-11-12 07:33:21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化粧品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新鮮出爐

  探溫網購

  本報訊 (記者涂端玉)“今年9月~12月,國家有關監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抽查1.9萬個日化樣品,這種監管力度、廣度在之前不曾有,而且相信是多渠道抽查。”談到新鮮出爐的《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日化商會秘書長余雪玲向本報記者透露。而一位行業觀察人士則認為,近期從政策到行動“雙管齊下”,意味著未來日化行業將迎來格局震蕩,但位列網購假貨“冠軍”的化粧品能否從此假冒偽劣“無所遁形”,主要不在罰款額度,而在源頭、終端監督管控。

  余雪玲表示,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佈的《條例》正公開徵求意見,對化粧品原料管理、生産經營、廣告宣傳、網路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將是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廢止之時。

  《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四大看點

  1

  網路平臺監管 最高罰20萬

  《條例》規定,(違規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如未盡到相關義務,將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成為化粧品假貨重災區,此前多個知名化粧品網站或綜合電商,都被曝知名化粧品為假貨、沒有來自官方渠道或是使用後不良反應不斷。此番重點強調網路交易平臺也應監督、擔責,或能一定程度上打擊假貨氾濫,而責任“連坐”,網購假冒化粧品可索賠,或將倒逼網站嚴把審核關。

  2

  標識不得暗示有醫療作用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等。其中特別提出,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援。産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産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驗證資訊;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3

  最高罰款額高至10倍貨值

  《條例》規定,違法生産、經營化粧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其實罰款金額不是重點,罰得再高,只要利潤豐厚有漏洞可鑽,照樣有企業願意鋌而走險。”對此,該行業觀察人士提出,更有效的手段其實還是源頭、流通經營環節、尤其是終端的監督管控。“落實監管,不開天價罰款單也能起作用。”

  4

  使用新原料須觀察4年

  《條例》規定,國家對化粧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使用新原料生産化粧品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化粧品新原料須經過4年的觀察期。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限用原料。

  “化粧品原料也是一大重點,而且有些原料頗具爭議,甚至可能在某些國家可用,某些國家禁用。所以使用新原料的確要慎之又慎,用時間來檢驗其安全有效性。”該觀察人士表示。

  《條例》(徵求意見稿)摘要

  《條例》規定,(違規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如未盡到相關義務,將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條例》規定,違法生産、經營化粧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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