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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造假將重罰 最高處貨值10倍罰款

  • 發佈時間:2014-11-10 14:29:32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對化粧品原料管理、生産經營、廣告宣傳、網路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明確,化粧品新原料須經過4年的觀察期;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並對入網的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粧品,可向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條例》還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等。

  處罰方面,違法生産、經營化粧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生産企業將被吊銷化粧品許可證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違法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

  《條例》還特別明確四種從重處罰的違法情節:生産、經營以孕産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粧品的;生産、經營假冒或者不合格化粧品,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有生産、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在處理後兩年內重犯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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