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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化粧品造假擬最高處貨值10倍罰款

  • 發佈時間:2014-11-09 07:20:5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對化粧品原料管理、生産經營、廣告宣傳、網路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同時廢止。

  京華時報記者張然

  ■原料

  使用新原料須觀察4年

  《條例》明確,國家對化粧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化粧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使用新原料生産化粧品,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化粧品新原料須經過4年的觀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限用原料。化粧品生産企業不得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粧品或者原料、包裝材料生産化粧品。染發、燙髮、美白、防曬等化粧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粧品,應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生産和進口;而非特殊用途化粧品採取備案管理。

  ■銷售

  網路平臺監管不力將擔責

  《條例》規定,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並對入網的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一旦發現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如未盡到相關義務,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粧品,可向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網路方不能提供生産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方賠償,但有權追償。

  ■宣傳

  標識不得暗示有醫療作用

  《條例》規定,除約定俗稱的化粧品專業術語外,標識內容必須採用規範漢字在産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符或者其他符號方能準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用中文予以説明。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等。其中特別提出,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援。産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産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驗證資訊;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化粧品廣告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使得消費者誤解其效用。發佈虛假化粧品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化粧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的化粧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

  違法者最高可罰貨值10倍

  《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違法生産、經營化粧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生産企業將被吊銷化粧品許可證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違法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

  四種違法情節從重處罰

  《條例》還特別明確四種從重處罰的違法情節:

  生産、經營以孕産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粧品的;

  生産、經營假冒或者不合格化粧品,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

  有生産、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在處理後兩年內重犯的;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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