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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證監會規範滬港通資金流動

  • 發佈時間:2014-11-11 07:33:1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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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度——不超當日結算所需規模

  期限——不超3天

  本報訊 (記者李婧暄)昨日,央行稱,11月4日央行與證監會下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規範滬港通試點資金流動。

  《通知》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滬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滬港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超3天。

  《通知》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和其境內開戶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和資訊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按有關規定在香港的銀行開立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港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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