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怎能“先上車後補票”
- 發佈時間:2014-11-10 06:06:2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珠海市2013年度審計公告顯示:經抽查,全市有10個預算單位的31宗政府採購項目存在先簽合同,形成採購事實,然後再補辦採購手續的情況,共涉及資金2166.46萬元。這被人們形象地稱之為“先上車後補票”。
在政府採購領域,“先上車後補票”的現象,確實讓人不解。在《政府採購法》已頒布實施10多年的今天,採購單位的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對政府採購法規肯定心中有數,不然也不會出現事後的“補票”。之所以敢“先上車”,或是認為有領導指示就可以先斬後奏走捷徑,或擔心按正常招標採購程式難以招到“意中人”,缺乏執行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此為其一。其二,執法監管有漏洞。部分地方的政府採購監管機構視法律為兒戲、拿原則送人情,不僅不對違法違規問題予以查處,反而徇私枉法,企圖一“補”了之。
真正的先上車後補票,只要車未滿員,能保證行車安全,自然無可厚非,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先上車後補票”,卻是違法之舉。這一亂象違背了“三公”原則,與“陽光采購”目標背道而馳,而且也掩蓋了一些“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絕不可等閒視之。
為防止“先上車後補票”成為常態,各級政府採購監管機構一要持續抓好相關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二要堵塞管理漏洞;三要嚴格查處,對違法違規者零容忍,打消其通過“補票”過關的僥倖心理。此外,還要通過多種監督方式,加強對基層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履職情況的檢查考核,以有效遏制“先上車後補票”等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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