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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護航鹽業改革

  • 發佈時間:2014-11-07 06:05:5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快鹽業改革,賦予消費者充分的選擇權,促進鹽業品牌化、價格市場化,這些改革每一步都離不開法治護航。要在法治引領下、在法律框架內規範改革,為深化鹽業改革護好航

  據報道,近日江蘇新沂市一大排檔老闆用了2斤從連雲港帶來的鹽,被鹽務局罰款3000元,又因拒繳罰款被法院罰款2000元、判拘留15日,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因為“跨區域用鹽”而被罰的案例,今年以來已有數例。3月,陜西戶縣一小餐館因為使用了從西安購買的食鹽,被鹽務局罰款;10月,河南新鄭市開餐館的黃先生因使用從鄭州帶來的食鹽,也被鹽務局罰款。

  上述三地鹽務局“理直氣壯”地開出罰單,依據的無非是《陜西省鹽業條例》、《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這類地方性法規、規章。儘管其中有“餐飲企業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的條款規定,但是“當地”的範圍到底有多大,較為模糊,給執法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比如在河南新鄭一案中,《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有“當地購買”的條款,但鄭州市鹽務局曾發文明確對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得處罰,新鄭作為鄭州的轄區自然應該適用此規定。在多方關注下,新鄭市鹽業局公開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沒收的鹽,同時對有關人員作出停職或撤職處理。可是新沂鹽務局一直堅持認為執法正確。

  按照國家《食用鹽專營辦法》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規定,只有跨區域販賣食鹽破壞食鹽專營秩序,違反規定使用食用非碘鹽危害群眾健康,才屬於違法行為。而跨區域購買少量食鹽自用,《辦法》和《條例》均沒有明文禁止,也未設定處罰條款。根據報道,新沂鹽務局是依據《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第44條“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碘鹽”的規定進行處罰的,並不涉及跨區用鹽。而從連雲港買來的鹽並非不合格碘鹽,鹽務局的處罰決定顯然有待商榷。

  鹽業專營在我國已有兩千多年曆史,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鹽業專營在財政稅收中的貢獻越來越小,反而凸顯出越來越多的弊端。比如,我國各地鹽務局與地方鹽業公司通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這種政企合一的模式,使鹽業公司既當運動員又可當裁判員,濫用職權有時也在所難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漸完善,消除市場壁壘、破除行業壟斷已成為社會共識,加快鹽業改革,賦予消費者充分的選擇權,促進鹽業品牌化、價格市場化,大有裨益。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第七套鹽業改革方案,規定自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允許跨區經營。這無疑是個積極信號,凸顯了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具有破局的導向作用。

  應當指出,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各方面改革包括鹽業改革的題中之義。

  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共同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事業滾滾向前。當前,改革駛入深水區,每一步都離不開法治護航。只有在法治引領下、在法律框架內規範改革,改革的大船才能揚帆遠航,早日駛向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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