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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 發佈時間:2014-11-06 06:33:35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增設了很多條款,如:“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採取行政拘留”;“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時要引咎辭職”等等,這些嚴條備受關注。

  距離這部史上最嚴《環保法》的正式實施還有兩個月的時間,為切實加強新《環保法》的宣傳力度,使公民、政府、企業等各行各業人員對新環保法有個全新的了解,全面提升環境保護相關人員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水準,提高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自覺遵守新環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豐富廣大市民的環保法規知識,從本期《環保之窗》開始,我們將對新《環保法》進行系列的解讀報道,為推進環境治理和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大連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和良好的法制環境。

  ■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社會輿論普遍認為,環評審批是環保部門最強勢的一項權力。修訂後的《環保法》,強化了這項權力,修正了一些瑕疵。新《環保法》對於未批先建的項目,“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限期補辦環評手續或將成為歷史,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的,還要拘留責任人;明確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規劃環評從此成為必備條件;還單獨增加一條,要求“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政策環評雛形初現。

  關於環評審批,過去實際上是可以先上車後補票的,拒不補票的,罰點錢,最多給個行政處分。今後,不買票就不準上車,強行上了車的,必須下去。拒不下車的,拘留責任人,直到下車。依據新《環保法》,建設項目必須先環評,不準生米做成熟飯再補手續,這是一大突破。

  過去,關於環評制度,《環保法》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其法律依據主要是《環評法》。《環評法》對未批先建的項目,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補辦”。這一要求,某種程度上是允許未批先建。很多企業利用了這種制度缺陷,明目張膽地未批先建,甚至紛紛首選未批先建。實際操作中,先上車後補票,成為環評審批的常規模式,導致政府環境管理十分被動。

  什麼項目會未批先建?很多都是污染重的項目,不敢做環評。2010年全國鋼鐵項目清查的數據顯示,河北全省煉鐵煉鋼産能分別是2.73億噸和2.86億噸,在這些産能中,近80%是沒有經過環評審批、擅自建設運作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需要淘汰的。

  然而,對於此類未批先建的項目,即使是補辦的環評,環保部門也很難拒批。如果不予通過、要求變更設計或建議另行改址,環保部門往往會面臨來自於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壓力,甚至可能被稱為“浪費”社會資源。對於逾期不補辦手續的,罰款最高限額是20萬元,這對上億元的大項目來説,簡直是九牛一毛,對責任人也僅限于行政處分,對企業沒有威懾力。未批先建,使環評制度失去了真正的事前預防功能,使環評審批淪為一種手續。

  這次修訂,堵住了現有《環評法》中“限期補辦”的漏洞。未批先建項目不可以再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補票”,將直接被責令停建,處以罰款。而此前的有關規定是,對於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才可以罰款。更強硬的手段還有,對未批先建的,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停建的,要拘留責任人。要麼停建,要麼恢復原狀,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項目下馬。只要未批先建,項目就得下馬。

  如此環環相扣的處罰,或將可以破解未批先建屢禁不止這一困擾環保部門多年的難題,環保部門對補辦手續很難不批的窘境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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