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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自然人持股為期貨公司上市掃清障礙

  • 發佈時間:2014-11-03 19:14:53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期貨公司監管辦法第二次大修後發佈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第二次修訂後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取代2007年4月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在國務院2012年發佈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後,同年底據此作過一次修訂。此次修訂是在第一次修訂後進行的重大修訂。

  新法與舊法相比,在管理辦法前面新增“監督”兩字,名稱修改背後,代表著新法是對舊法脫胎換骨的修改。

  降低準入門檻允許自然人持股

  新法的一大變化是,擴大期貨公司股東範圍,優化股東條件。取消期貨公司股東必須為法人的要求,將股東範圍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意味著國有、集體、民營等各類資本均可投資期貨行業。同時,允許自然人持股也為期貨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境內外上市掃清了政策障礙。

  依照新法,對於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要求其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同時,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産等要求,為大型金融機構和企業集團進入期貨公司創造了條件。

  變更公司形式無須審批

  落實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和下放相關內容亦是新法重要內容。依照新法,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比如,從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均無須審批,僅履行事後報告義務即可。

  新法明確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依照新法,期貨公司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100%,對於此等重大事項,應經證監會批准。除上述情形以外,期貨公司單個股東持股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則經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批准即可。

  資管業務中間業務等皆可為之

  新法對期貨公司業務範圍進行了重大變革。期貨公司從事的業務,除傳統的商品期貨經紀業務以及具備相應資格的可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等外,還可從事資産管理業務。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應依法登記備案。

  此外,經證監會批准,期貨公司還可經營其他業務,如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等,這為進一步擴大期貨公司業務範圍預留了空間。

  新法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據證監會介紹,新法允許期貨公司接受其他機構的委託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擴大了中間介紹業務的參與範圍,為期貨公司通過中間介紹方式參與個股期權經紀業務明確了法規依據。

  新法為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了空間。新法明確,經證監會批准,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從事特定期貨業務,如參與ETF期權業務。

  新法增加了期貨公司業務風險隔離、利益衝突防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資訊系統建設、投資者保護、資訊公示和資料保存等基本規則。同時,對於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投資諮詢業務以及資管業務,新法明確了各業務的主要規則與禁止性規定。

  增加外資參股期貨相關規定

  新法對外資期貨公司與內資期貨公司在股東資格條件、業務範圍、經營運作、日常監管等方面要求一致。除在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期貨業對外開放的承諾,以及將境外股東限定為金融機構外,在監管上基本遵循“國民待遇”原則。

  為支援期貨公司“走出去”開展國際化經營,新法明確了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及合規條件。

  據證監會介紹,在監管方面,新法增加了對期貨公司分類監管的原則性規定,新增對期貨公司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未對賬戶資金、持倉進行驗證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罰則,補充了期貨公司資訊系統不符合規定以及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

  本報北京10月3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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