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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為機構投多種 類型的表決權票預留空間

  • 發佈時間:2014-10-31 01:31:12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近,證監會修訂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表示根據修訂前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也就是説,同一股東只能投一種類型的表決提案。這是與我國市場直接持有模式相適應的,實踐中,QFII、公募基金參與股東大會表決時,也適用上述規定。滬港通實施後,對上述規則形成了挑戰。目前,香港結算體制採取的是間接持有的多級託管模式,香港開戶投資者對內地上市公司有關提案行使表決權的,需通過證券託管機構匯總至香港結算公司,進而報入上交所交易系統。匯總後的投資者表決意願可能同時存在部分股數“同意”、部分股數“反對”和部分股數“棄權”。這就與內地現行股東大會規則相矛盾。

  為解決滬港通實施後表決提案相關問題,本次修訂的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條,增加一條關於登記結算機構的除外條款:“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滬港通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通過修改該條款,為登記結算機構投多種類型的表決權票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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