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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表決提案規則修改

  • 發佈時間:2014-10-27 03:29:27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實習記者 董禹含)為解決滬港通實施後表決提案相關問題,證監會日前發佈了2014年新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僅涉及一項修訂,即增加了一條關於登記結算機構的除外條款:“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滬港通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股東大會上,同一股東只能投同意、反對或棄權一種類型的表決提案。這項規定雖然與我國市場直接持有模式相適應,但即將實施的滬港通對其形成了挑戰。香港結算體制採取的是間接持有的多級託管模式,香港開戶投資者對內地上市公司有關提案行使表決權的,需通過證券託管機構匯總至香港結算公司,進而報入上交所交易系統。匯總後的投資者表決意願可能同時存在部分股數“同意”、部分股數“反對”和部分股數“棄權”,這就與現行股東大會規則相矛盾。

  “修改該項條款,為登記結算機構投多種類型的表決票預留了空間。”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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