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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會公益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七成

  • 發佈時間:2014-10-30 08:36:5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日前發佈《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在完善治理結構、加強財務管理、加強籌資過程管理、規範投資行為、合理使用捐贈資金以及健全資訊公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並規定基金會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

  《意見》指出,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制度,嚴格貫徹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制度,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意見》要求,基金會收到捐贈後應當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基金會獲得的各類收入應當及時足額地納入賬戶核算,不得長期挂賬,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賬外資金”和“小金庫”。

  《意見》強調,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質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基金會的資金不得投向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或財産擔保。

  《意見》還明確,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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