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證”族出租職業資格證形成利益鏈 暗藏安全隱患
- 發佈時間:2014-10-29 09:11:3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只要擁有一張職業資格證,不用上班,一年輕鬆賺萬元!真有比藍翔還給力的地方?如果是你,你會心動嗎?這樣看起來天上掉餡餅的事兒,其實還真有,而且不是一天兩天了,因為有一些人通過“出租”個人職業資格證,就能不上班也賺錢,這些人被稱為“挂證族”。
拿到這一張張證,感覺像打開了一扇阿里巴巴的大門。據記者調查發現,把自己的一級建造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等資格證挂靠在某些企業,各種證件明碼標價,從持證人、仲介,再到挂證企業都有好處可拿,形成一條利益鏈。
所謂挂證,就是把自己的執業資格證給需要的單位註冊,單位給與一定的報酬,但本人並不在這個單位工作。挂證現象尤為突出的建築行業挂證的報價,一級註冊建築師20萬元2年、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20萬元3年。
湖北省某大學建築系學生小徐在大三下學期通過仲介機構取得了二級建築師考試資格。沒等小徐拿到證,仲介就建議他最好把證交由他們挂靠出去:
小徐:我那個二建的證是怎麼挂的?
仲介:你們證考出來之後,建築廳他去註冊的時候可能存在註冊不上。所以他們就可能有的企業可以幫你處理這種,因為他建築廳有熟人或是什麼。然後費用的話看企業大不大方,可能就是有個2000塊錢左右。
聽了仲介的話,經過考慮,小徐最後同意了仲介的建議,讓仲介將他的資格證挂出去。小徐説,錢不是主要原因,最主要的是希望通過外挂單位取得正式資格和執業章:
小徐:考到證也不代表你有這個資格,必須要有職業章,有這個章才能得到業內認可,才能找到好工作。可是我們這樣沒工作沒單位的就拿不到這個章,這是很矛盾的,所以就只能這麼挂證。
小徐的證一個月只能挂出一兩百元錢,這讓他有些不滿意。但仲介告訴小徐,證件的類別不一樣,價格也會不同。
仲介:你這個是問題證,我只能保證你挂出去,二建如果是正常的話,第一年有7000塊錢左右。挂最高的就是國家級的註冊暖通工程師,一年10來萬吧,因為它是三年一挂,40萬。
證還沒到手,只是通過了報名考試,仲介就主動上了門,足以見得一張證的誘惑力。記者也了解到,挂證的主力軍就是大學生群體,他們的學習時間相對充足、考試通過率也高。而大學生也樂意通過仲介機構來挂證,不僅能較輕鬆的通過考試還能找到單位挂靠,今後找工作也更容易得到業界認可。
除了學生以外,一些已經取得高資歷的工程師也在挂證。建築業資深挂證人士還總結出了一段順口溜:行政部門有要求,市場有需求,考證挂證有奔頭。
業內人士李先生:我辛辛苦苦考來這個證,不能用它他又浪費了,浪費以後我又要重新去考,一年兩年以後要失效的,所以有些人呢把證挂出去。
剛才大學生小徐用他的親身經歷為我們講述了到底怎麼“挂證”,不僅是大學生,挂證的也不乏高資歷的持證人。對於持證人,能拿報酬又能取得正式資格和執業章,看起來好處多多,可企業為什麼要花錢租證?這樣做真的沒風險嗎?
據李先生透露,挂證在建築行業中早已形成慣例。在一些小型建築公司中最為常見,李先生表示,這些公司之所以這樣做也是無奈之舉:
李先生:因為每一年進行年審,你企業有多少個註冊的工程師,你這個企業才能通過年審。人員遠遠跟不上企業發展的速度。所以呢,企業沒有辦法呢,就採取租賃的方式,來解決自己這個審查資質的問題。
挂證不僅可以解決公司的資質問題,還可以節省鉅額費用。李先生介紹,挂證的企業大概佔到行業內企業的1/10,而且租證的成本也只相當於聘請持證工程師的1/10。
李先生:像我們現在有些工作,可能一個中級工程師就會做得很好了,那國家要求一定要有高級工程師來做的話,那就大材小用了。而且這個雇高級工程師的錢也是非常高的,按怎麼個比例來算呢,我挂正需要的錢和需要請一個人需要的錢應該也按10:1這個比例來算的。
除了建築行業,一些直接和咱們生活相關的行業,也出現了挂證現象。如“挂證藥師”挂證會計師等等。
企業圖省錢、有證的人為了各種利益,“人證分離”的怪像就出現了,潛藏的安全隱患隨之而來,建築業挂證帶來品質隱患、藥品業挂證嚴重的就會危及人的生命了。挂證亂象,該如何治理呢?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出讓、轉借行政許可,被許可人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儘管已有明文禁止,但是挂證這種行為何還如此猖獗!湖北省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鵬飛表示,懲罰力度不夠是重要的原因。
吳鵬飛:法律的缺陷在於説,僅僅只是嚴令禁止了,但是並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那麼相應的處罰力度不夠,沒有跟上,同時也導致一些挂證這種行為在市場上大行其道。
吳鵬飛提醒,出租證件並非萬無一失,一旦工程出現問題,持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吳鵬飛:對於挂證個人來説,可以獲得一時的收益,但是也存在一個相當大的風險,一旦發生問題,那麼挂證個人也會承擔詳單的一個法律責任。(記者黃文 實習記者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