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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遊條例11月施行 落實導遊薪酬遏制“黑導遊”亂象

  • 發佈時間:2014-10-24 08:3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海南省旅遊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要求,強化監管規範旅遊經營市場,尤其要加強對導遊的管理,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導遊的合法權益。同時,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應當同步,以不斷提升旅遊安全及品質。

  規範旅遊經營健全導遊管理

  針對旅遊市場中存在的強迫消費、價格虛高、欺客宰客等現象,新條例增加規定,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旅遊經營許可證;不得假冒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品牌或者品質認證標誌,冒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組織或者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服務項目或者活動;不得降低旅遊服務品質標準或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不符合規範要求;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誘導、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未經旅遊者同意不得洩露或者公開其資訊等。

  新條例還對旅遊價格進行規範,明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黑導遊”一直是旅遊市場久治不愈的頑疾。對此,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導遊管理和評價制度,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導遊職級、服務品質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同時,規範導遊準入制度。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應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方可申請取得導遊證。

  定期公佈承載量提價需聽證

  每逢“十一”、“春節”等黃金周,一些景區不可避免會出現遊客爆滿現象,超出承載量,從而引發遊客滯留、服務不到位等問題,海南的部分旅遊景區也不例外。

  對此,新條例規定,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核定旅遊景區最大承載量,並報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備案。旅遊景區方面,應定期公佈旅遊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設置監控系統和分流系統。

  景區無故漲價時常影響著旅客出行熱情。對此,新條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的門票以及旅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景區、購物場所、餐飲、旅館、旅遊演出和娛樂場所等旅遊經營者,不得串通操縱旅遊市場價格、哄抬價格,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等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未經同意“拼團”最高罰30萬

  此前,遊客在海南旅遊遭遇導遊擅自改變行程,增加自費景點等不合理對待現象頻發。對此,新條例從嚴從重加大對旅遊經營者及導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要加強對旅遊服務合同管理,切實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新條例規定,旅行社若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將不同遊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接待價格的旅遊者合併同一團隊接待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對未取得導遊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遊、領隊活動,或者導遊、領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導遊人員管理規定》處罰。

  針對當前旅遊安全管理體制不順、旅遊經營者安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應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責和應急管理機制,明確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産義務,加強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新條例增加旅遊安全專章,規定政府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産義務。

  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遊品質發展規劃,建立以旅遊者滿意度為核心的旅遊品質評價體系,加強旅遊品質監督管理,完善旅遊品質社會監督機制。旅遊團隊可以推選旅遊服務品質監督員,代表本團隊全體旅遊者對旅遊經營和服務品質實行監督,協調處理旅遊服務品質的有關問題

  新條例增加規定,旅遊項目開發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脈、水系、海岸、海島的自然狀況,著力保護好熱帶雨林和海洋生態資源,防止生態破壞,做到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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