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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店有權處理不發貨店舖

  • 發佈時間:2014-10-22 03:29:23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王治國

  市面上4000元以上的裸鑽,入駐1號店的商鋪只賣1000元。這不是促銷,而是馬虎大意標錯了價格。儘管緊急修改,13分鐘內仍然出現了67筆訂單。由於商家不肯發貨,面對投訴1號店以每單補償200元的方式,勸説消費者取消訂單;可入駐店舖不同意補償方案,1號店隨後凍結了該商鋪。商家不服,向浦東法院起訴索賠並要求解除合同。自貿區法庭近日作出判決:1號店有權就商家不發貨等行為進行處理,無需賠償,但允許雙方解除合同,並返還保證金等費用。

  13分鐘內出現67筆訂單

  2014年3月18日,幸福久久公司在1號店商鋪上發佈銷售一批市面價格在4000元以上的裸鑽。然而,由於工作人員馬虎大意,商品上架時價格僅標注為1000元。發現錯誤後,工作人員緊急將價格修改為“訂金”。但系統顯示,13分鐘內仍然出現了67筆訂單並付款。幸福久久公司覺得,如此火爆的訂購很不正常,可能“遇到了團夥敲詐。”

  眾多顧客向1號店投訴,還有的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稱“購買時商家未寫明訂金,付款後隨即反悔,篡改訂單詳情頁面,這已屬於欺詐行為。”隨後,1號店根據規則對顧客進行補償,並於2014年3月25日凍結了幸福久久公司的商鋪。

  商鋪不滿強制補償及封店

  幸福久久公司認為,1號店此舉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商譽並造成經濟損失,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號店賠償並退還相關錢款,同時要求解除雙方合同。

  1號店辯稱,顧客通過正常流程下單購買,沒有看出有惡意敲詐的情況。幸福久久公司未履行按期發貨義務,也沒有與顧客協商解決,按照1號店遲延發貨的規則需按貨款的30%對買家予以賠償。同時,根據 《1號店網站規則》,平臺進行了凍結店舖的處罰,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1號店表示不同意賠償,但同意解除合同,平臺管理費不退,保證金剩餘部分、營業款以及廣告費餘額在雙方解除合同後同意退還。

  法院不採信惡意訂單説辭

  主審法官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67筆訂單是善意還是惡意,顧客是否應該得到200元的補償?1號店的處理是否合法或符合合同約定?

  從現有證據來看,惡意訂單的説法,只是原告自身推測,法院不予採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報案筆錄中談到,發貨會損失3000元以上,而不發貨只會損失訂單金額的30%,這説明原告知道相關規則。在不能證明惡意訂單的情況下,顧客每筆訂單收到200元是原告不發貨的補償。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被告無權處罰。但《1號店網路交易平臺服務合作協議》亦規定,商家違反協議,1號店有權對商家進行包括但不限于關閉店舖、凍結賬號、凍結資金、終止合作等處罰。

  此外,原告未就其損失提交實質性的證據。據此,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1號店返還幸福久久公司保證金等費用,同時駁回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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