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遊學”是一種什麼服務
- 發佈時間:2014-10-22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走進美國常青藤名校課堂,零距離感受世界頂級學府,同時還能參觀自由女神像等著名景點”,這樣的廣告對很多學生和家長而言並不陌生。近年來,選擇以境外遊學方式增長孩子見識的消費群體不斷壯大,因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顯現。日前法院審結的一起境外遊學案件,對大家了解這種遊學服務,維護好權益,可能會有幫助。
【案例】
小茹是北京某高校大學二年級學生,為度過一個有意義的暑假,她報名參加了一個常青藤名校訪問項目。在與項目組織單位先銳諮詢公司簽訂項目協議並交納3.35萬元費用後,小茹突然接到先銳諮詢公司通知,稱因成團人員較少此次活動不再安排機上帶隊老師。適逢韓亞航空214航班事故發生,三名中國學生在美國舊金山國際機場遇難。小茹和父母出於安全考慮申請退出此次活動,但雙方終因退費問題協商未果。
小茹起訴至法院,主張先銳諮詢公司不履行全程帶隊的合同義務,且不具備組織境外旅遊服務資質,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簽訂的項目協議無效,並由先銳諮詢公司退還3.35萬元合同款。先銳諮詢公司則主張公司提供的文化交流服務無需具備出境旅遊業務資質,雙方之間的協議合法有效。其次,項目協議雖約定了全程帶隊費用,但小茹已經是成年人,並不必然需要老師陪同乘機,且公司已安排人員送學員出關並在目的地接機,不存在違約情形。小茹係因自身原因退出項目,無權要求全額退費。
【分析】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也即境外遊學類糾紛的幾個基礎法律問題:
1、小茹與先銳諮詢公司之間合同法律關係的具體類型?
本案中,小茹主張雙方之間係旅遊服務,先銳諮詢公司主張係文化交流服務。應該認為,項目行程既包括名校課程講授等校內訪問活動也包括景點參觀等常規旅遊活動,則客觀上先銳諮詢公司提供的既包括文化交流服務也包括旅遊服務,故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兼具文化交流與旅遊雙重屬性的混合性服務合同關係。
2、雙方之間的項目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面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兼具文化交流與旅遊雙重屬性的混合性服務方的資質進行特別規定,也即沒有明確的市場準入門檻。實踐中,境外遊學服務組織者呈現多元化趨勢,培訓機構、文化諮詢公司、留學機構、旅行社都有所涉足。本案中,小茹與先銳諮詢公司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項目協議書,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係依法成立的合同,簽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3、先銳諮詢公司未安排機上帶隊老師是否屬於違約?
項目協議中約定了“全程帶隊”費用,而先銳諮詢公司提供的服務從面試學員開始,歷經指導學員申請簽證、安排訪美等多個環節,則此過程中任一環節均應在“全程”之意範圍內,而學員從國內機場出關到抵達境外機場亦應在“全程”之列。
雖然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此類混合性服務提供方的資質進行限制性規制,但因服務內容包含境外旅遊環節,則根據現行立法精神提供此類服務的經營方從事的不應僅是純粹的商業性逐利行為,同時還負有確保我國公民在境外人身、財産安全的保障性義務。故安排帶隊老師機上陪同並非擴大合同文義解釋,而是先銳諮詢公司提供全程帶隊服務中應有之義務,對此項義務的違反應屬合同違約。
4、小茹是否因先銳諮詢公司的違約而享有法定解除權?
陪同乘機是先銳諮詢公司應盡的合同義務,但綜合考察項目協議這並非主要合同義務,故對此項義務的違反應屬履約瑕疵而非根本違約,則小茹也不因先銳諮詢公司此項履約瑕疵而獲得解除項目協議的法定解除權。現小茹作為服務接受一方以放棄參加涉案境外行程的行為致使雙方間的項目協議客觀上未繼續履行,以致項目協議實際被解除而非到期終止,對此,小茹亦負有一定過錯。
最後,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項目協議合法有效,並根據合同公平原則及等價有償原則,同時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先銳諮詢公司前期投入情況等,判令其退還小茹合同款2.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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